**章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意识
二、主要概念说明
三、研究框架
四、主要文献综述
五、研究方法
第二章中国法院对于行政规则的审查强度与运作机理
**节上位法规定明确与否的区分标准
一、上位法是否已就下位法所涉政策或价值问题做出选择
二、上位法是否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就某事项行使裁量权
第二节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待上位法不明确之行政规则的态度归纳
一、结果肯定且审查较浅
二、结果肯定且审查较深
三、结果否定且审查较浅<p>**章导论 <br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意识 <br /> 二、主要概念说明 <br /> 三、研究框架 <br /> 四、主要文献综述 <br /> 五、研究方法 <br /> 第二章中国法院对于行政规则的审查强度与运作机理 <br /> **节上位法规定明确与否的区分标准 <br /> 一、上位法是否已就下位法所涉政策或价值问题做出选择 <br /> 二、上位法是否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就某事项行使裁量权 <br /> 第二节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待上位法不明确之行政规则的态度归纳 <br /> 一、结果肯定且审查较浅 <br /> 二、结果肯定且审查较深 <br /> 三、结果否定且审查较浅 <br /> 四、结果否定且审查较深 <br /> 第三节不同审查方式产生的机理及其问题 <br /> 一、不同审查方式产生的机理 <br /> 二、当前实践存在的问题 <br /> 第三章行政规则司法审查强度的域外经验——基于<br /> 美国、德国实践的启示 <br /> **节合法性审查的衰落和司法尊重的兴起 <br /> 第二节美国法院对于行政决定审查强度的变迁 <br /> 一、前新政时期(1933年以前,严格审查) <br /> 二、新政时期与前APA时期(1933~1946年,高度尊重) <br /> 三、APA制定后与前谢弗朗案时期(1946~1984年,司法审查重趋严格) <br /> 四、后谢弗朗案时期(1984年以后 ,司法尊重程度再次升高) <br /> 第三节德国行政法院对于行政决定的审查模式 <br /> 一、德国行政法院的全面审查模式 <br /> 二、对于德国法院低度尊重的反思 <br /> 第四节影响司法审查强度的可能要素 <br /> 一、立法机关的意图 <br /> 二、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与问题的复杂性 <br /> 三、所影响权利的类型与影响的程度 <br /> 四、其他影响司法尊重的因素 <br /> 第四章影响司法审查强度的规则效力及其分类 <br /> **节“效力”概念的再细分 <br /> 第二节内容合法性效力与形式权威性效力的区别 <br /> 一、法理学上关于效力的研究 <br /> 二、内容合法性效力与形式权威性效力含义之不同 <br /> 三、validity(效力)和binding effect(约束力) <br /> 第三节内容合法性效力和形式权威性效力区分的理论逻辑 <br /> 第五章规范内容合法性效力的不同面向及其适用范围 <br /> **节内容合法性概念的价值及其含混性 <br /> 第二节不同的内容合法性 <br /> 一、开放的内容合法性 <br /> 二、封闭的内容合法性 <br /> 三、半开放的内容合法性 <br /> 第三节诸内容合法性的适用情形 <br /> 一、开放内容合法性的适用情形 <br /> 二、封闭内容合法性的适用情形 <br /> 三、半开放内容合法性的适用情形 <br /> 第四节行政司法领域内容合法性判断的不自足 <br /> 第六章规则形式权威性效力与适用方式 <br /> **节行政规则司法审查中层次的模糊性 <br /> 第二节权威性的含义与分类 <br /> 一、权威性的含义 <br /> 二、权威性的分类 <br /> 第三节行政规则的相对制度权威 <br /> 一、立法授权 <br /> 二、及时行政或试验行政需要 <br /> 三、为全局性决策、重大决策等承担政治责任 <br /> 第四节行政规则的理论权威 <br /> 一、规则的形成过程的正式性 <br /> 二、规制领域的专业性 <br /> 第七章规则效力理论下的司法审查——对审查强度的重构 <br /> **节内容合法性与形式权威性框架下行政规则法律效力的三步判断法 <br /> 第二节合理性与理性:效力判断第二步中司法审查强度的不同层次 <br /> 代结论:关于本书所涉各项区分的汇总 <br /> 参考文献 <br /> 附录本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br /> 后记 </p> <p> </p>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 前言
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在当前的行政诉讼中占据显著位置,法院在裁判中常常需要引用行政规则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因此,法院对于行政规则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将成为下一步审查的前提条件。假如法院对于行政规则的审查过松,那么大量涉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规则会轻易通过司法审查的门槛,具体行政行为隐藏于其后,躲避审查,在事实上降低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作用。而若法院对于行政规则的审查掌握过严,司法又可能不慎误入行政管辖的领地,而对行政秩序和效能造成影响。所以,如何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框架之中确定法院对于行政规则的审查强度,关系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划分。
行政规则司法审查的强度难以从现行《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参照""合法性审查"等模糊的概念中直接得出,而涉及具体的行政司法政策。就我国法院的判决而言,中国法官对于行政专业性较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小、涉及地方政府总体施政策略或者起到预先建立社会基本秩序之功能的规范性文件较为尊重,而对于明显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可能与本地政府决策相冲突的上级文件则进行较严格的审查。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司法对于行政规则的尊重程度偏高,但不同法院之间态度不一,并无统一的司法政策,同时在审查强度方面也未进行有意识的区别,深入审查在说理方面仍存在欠缺。
美国法院受判例法制度的影响,对于行政规则的态度具有总体性的倾向,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其对于行政规则的态度受不同时代和历史事件的影响起伏变化,总体上趋向于更加尊重行政机关。德国的理论虽然强调司法对行政的严格审查,但是近些年来也出现了一定的松动。综合域外的理论与实践,司法在决定行政规则的审查程度时可能需要考虑立法授权、行政专业性、行政所影响权利的类型与影响的程度、对行政机关替代监督的手段、行政机关决定的形成过程,以及法院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
根据我国和域外的实践,本书对影响法院审查行政规则强度的司法政策进行了规范层面的建构,将行政规则法律效力的不同作为导致法院有差别对待的原因。规则的法律效力这一概念从本质上来说代表了对规则合法性的肯定,从效果上说则意味着规则对世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可以分为与内容有关和与内容无关两个方面,本书分别将产生这两种不同约束作用的效力维度称为"内容合法性效力"和"形式权威性效力"。内容合法性效力只有"有"或者"无"的区分,而没有大小之别。具有内容合法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其他主体的"服从"。形式权威性效力在理论上可以区分大小强弱,具有形式权威性效力的规范应当得到其他主体的"尊重",且尊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权威性程度的强弱。
进一步,内容合法性又可以根据适用标准层次的不同区分为"开放的内容合法性"、"半开放的内容合法性"与"封闭的内容合法性",法院在适用不同的内容合法性标准时将构成对于行政规则不同层次的审查。不过,公法与私法有所不同,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规则的审查应受分权原则的限制。究竟在何种情形下适用何种内容合法性审查标准尚需要结合形式权威性标准予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