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章基本权利哲学基础及体系
一、基本权利现象分析
二、两种不同宪法观支配下的基本权利观
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权利逻辑
(一)个体主义构造的权利逻辑
(二)整体主义构造的权利逻辑
四、基本权利的性质及其体系
(一)基本权利的性质
(二)宪法权利的体系
(三)关于宪法权利体系的补充说明
第二章参与权
一、公民参与权概念分析
二、公民参与权的本质:个人的抑或民主的<p>导言<br /> **章基本权利哲学基础及体系<br /> 一、基本权利现象分析<br /> 二、两种不同宪法观支配下的基本权利观<br /> 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权利逻辑<br /> (一)个体主义构造的权利逻辑<br /> (二)整体主义构造的权利逻辑<br /> 四、基本权利的性质及其体系<br /> (一)基本权利的性质<br /> (二)宪法权利的体系<br /> (三)关于宪法权利体系的补充说明<br /> 第二章参与权<br /> 一、公民参与权概念分析<br /> 二、公民参与权的本质:个人的抑或民主的<br /> 三、公民参与权体系及功能结构<br /> (一)公民参与权的体系<br /> (二)公民参与权利的功能、结构<br /> 第三章自由权<br /> 一、自由权的观念<br /> 二、从契约的自由到法律下的自由<br /> 三、法律下自由的实现方式及其反思<br /> (一)公共利益原则<br /> (二)比例原则<br /> (三)正当法律程序<br /> 第四章社会权<br /> 一、社会权的理论及价值基础<br /> (一)社会权理论的发展<br /> (二)社会权的价值基础<br /> 二、社会权的规范<br /> (一)体现为规则的社会权规范<br /> (二)体现为原则的社会权规范<br /> (三)作为客观价值秩序(objektive Wertordnung)的社会权<br /> 三、社会权规范的效力<br /> (一)可实现力<br /> (二)可救济力<br /> 四、“*低标准”的效力<br /> (一)“*低标准”作客观规范的效力<br /> (二)“*低标准”的主观权利效力<br /> 第五章获得**保护的权利<br /> 一、**义务的理论<br /> 二、**义务理论的评说<br /> 三、获得**保护的权利<br /> (一)获得**保护权利的价值内涵<br /> (二)规范内容及效力<br /> 第六章我国的基本权利观及其所建立的法治形态<br /> 一、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基本权利<br /> (一)我国宪法文本对基本权利的规范形式<br /> (二)我国基本权利的观念<br /> 二、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与基本权利观<br /> 参考文献</p> <p> </p>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 前言
在进入正文之前,我想先交代下写这本书的初衷及来龙去脉。
这个选题的确定,其实还要追溯到10多年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2003~2006年)。当时,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即何为基本权利?笔者曾多次在同门的读书会上提出这个疑问,同门都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基本权利是一个非常简单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但真正讨论起来以后,才发现这是个并不太好回答的问题,虽然他们给了各种答案,但并没有因此消除笔者头脑中的疑问。于是,解决这个问题就成了笔者学术生涯的开始。
说到这里,首先需要感谢博士学位指导老师韩大元教授和各位同门。当时,韩老师组织的隔周读书会,使同门可以在一起交流讨论,有时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但提出问题和引发争论的人收获总是*大的。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时,就曾想直接把这个问题阐述清楚,但怕自己理论储备不够,把握不住,于是就在导师的指导下,先选择了基本权利中的一个类型--社会权进行了研究,但并没有放弃对这个问题的探索。然而,由于社会权是基本权利的一种类型,因此,对社会权的研究就必然先要阐述清楚"何为'基本的'权利"--它毕竟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因此,在博士学位论文即后来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法理文库出版的《社会权规范研究》(2007年)一书中,也用了一章的篇幅对这个问题阐述了自己当时的理解,以此作为对社会权进行分析的理论基础。此后,在《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上又直接以《从基本权利到宪法权利》为题,对"基本权利"研究和认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善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理论,后来还在《法学评论》《政法论坛》上也相继发表几篇关于基本权利的研究论文,又对"基本权利"这个概念的使用进行了逻辑分析。这些研究为这个选题的深入阐述提供了理论储备和基础。笔者从2007年开始在厦门大学法学院跟随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福惠教授合作做博士后研究,为系统地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书也正是在当时拟作博士后出站报告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
其实,基本权利虽然是一个大家经常用的一个传统的学术概念,在宪法学中也是一个核心和基础性的概念,但在理论上并没有得到清楚地阐述,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许多认识上的困难。例如,对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很多人把"基本权利"理解为"作为人来说是基本的,人之为人不可缺少的基本的权利",因此,在论述加强对某权利的保障时,往往先论述该权利对人来说是基本的,需要上升为宪法的规定,通过宪法来保护,但对何为"人之为人的"问题,从而到底哪些是"基本的"往往又不能说清楚。再如,对于基本权利"普世性"问题的争议。如果认为它是"基本的""人之为人",那么,基本权利就是普世性,但由于对"为什么宪法仅规定这些权利,而不规定那些权利"又不能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