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章 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节 相关市场界定规则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1966年前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二、1966年后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发展
第二节 相关市场界定规则在欧盟的产生和发展
一、欧盟判例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及其特点
二、与相关市场界定有关的行政指南
第三节 其他**的相关市场界定规则
一、加拿大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产生与特点
二、英国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则与特点
三、澳大利亚的相关市场界定规则
四、日本、韩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与特征前言<br /><br />**章 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产生与发展<br />**节 相关市场界定规则在美国的产生与发展<br />一、1966年前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产生与发展<br />二、1966年后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发展<br />第二节 相关市场界定规则在欧盟的产生和发展<br />一、欧盟判例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及其特点<br />二、与相关市场界定有关的行政指南<br />第三节 其他**的相关市场界定规则<br />一、加拿大相关市场界定规则的产生与特点<br />二、英国相关市场界定的规则与特点<br />三、澳大利亚的相关市场界定规则<br />四、日本、韩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与特征<br />五、智利、巴西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br />六、南非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的特点<br />结论<br /><br />第二章 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地位与作用<br />**节 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重要地位<br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特征决定相关市场界定不可或缺<br />二、司法实践赋予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十分重要的地位<br />三、多数批评相关市场界定的人没有找到替代性解决方案<br />四、市场界定替代方法与市场界定一样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br />第二节 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的具体作用<br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析竞争影响必不可少的工具<br />二、反垄断诉讼的关键证据<br />结论<br /><br />第三章 不以相关市场界定为违法构成要件的案件<br />**节 “本身违法”案件<br />一、“本身违法”规则的产生<br />二、“本身违法”案件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br />三、“本身违法”规则的现实价值<br />四、“本身违法”案件的定性或归类可能需要界定相关市场<br />第二节 “快速审查”案件<br />一、“快速审查”规则的产生<br />二、“快速审查”规则的适用范围<br />三、“快速审查”案件一般不必界定相关市场<br />第三节 转售价格维持案件<br />一、美国法中转售价格维持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二、欧盟法中转售价格维持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三、德国、日本转售价格维持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br />第四节 行政垄断案件<br />一、地方保护主义构成“本身违法”<br />二、其他行政性限制案件适用“合理规则”但无须界定<br />相关市场<br />三、**援助与相关市场界定<br />结论<br /><br />第四章 须以相关市场界定为违法构成要件的案件<br />**节 限制竞争协议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一、非“本身违法”横向限制竞争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二、纵向非价格限制竞争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br />第二节 搭售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一、合同搭售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二、技术性搭售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三、经济性搭售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第三节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一、欧盟市场力滥用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二、美国“垄断”与“试图垄断”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br />结论<br /><br />第五章 自然垄断行业与知识产权垄断案件中的市场界定<br />**节 自然垄断行业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一、关键设施理论在自然垄断反垄断案件中的引入<br />二、自然垄断行业滥用案件相关市场界定作用的淡化<br />三、自然垄断行业滥用案件相关市场界定作用淡化的原因<br />四、关键设施理论的发展现状<br />第二节 知识产权领域垄断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一、20世纪80年代前知识产权反垄断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二、20世纪80年代后知识产权反垄断案的相关市场界定<br />三、关键设施理论与知识产权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br />结论<br />……<br />第六章 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方法<br />第七章 相关市场界定的证据规则<br />第八章 中国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实践与制度完善<br />余论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br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修改建议稿)<br />主要参考文献<br />致谢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政治性联合抵制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是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全国妇女组织案”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案”中确立的。在“全国妇女组织案”中,为了迫使密苏里州批准《平等权利法案》,全国妇女组织联合抵制密苏里州。密苏里州认为这种联合抵制构成对贸易的非法限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出于政治动机的联合抵制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判决。*高法院在“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案”中认可“全国妇女组织案”的判决意见。1966年3月,部分黑人公民向密西西比吉布森港公共事务官提交了一份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制定的“种族平等要求”请求表,因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当地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投票对当地的白人商人进行联合抵制。1969年10月,很多受联合抵制影响的企业在州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诉讼与禁令救济要求。初审法院根据侵权法、密西西比州关于联合抵制的次级立法、州反垄断法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承担责任。除保留侵权诉讼部分的判决之外,密西西比州*高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全部判决。*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一为依据,按照政治动机标准,将**修正案的保护扩展至联合抵制,判决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不承担任何责任。政治性联合抵制豁免的成文法依据是宪法**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条款,其在判例法上的依据是罗尔一佩林顿原则。罗尔一佩林顿原则由*高法院确立,旨在豁免那种被称为政治性请愿行为的反垄断责任,以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但由于政治性请愿行为难以确定,常常夹杂着经济利益,因而容易被某些组织滥用,因此,有学者提出,将政治性联合抵制完全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是欠妥当的,由于政治性联合抵制常常夹杂着经济利益并对经济有损害,所以建议所有的联合抵制都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但对政治性联合抵制可以适用“合理规则”分析,并且**要对市场力进行分析。“这既可以保护经济性竞争,又可以为政治权力提供足够的**保障。”但到目前为止,这一观点尚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经济性联合抵制,早在1941年,*高法院就在“美国时装原创者协会案”中判决一个由服装设计师、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企业达成的不向那些从它们的竞争对手那里购进服装的零售企业销售服装的协议非法。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一个听起来非常充足的理由,即遭受联合抵制的竞争者所销售的服装盗用了美国时装原创者协会的时装设计,他们拒绝向盗版者销售服装是有正当理由的。但*高法院认为,反对未经授权的盗版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通过联合抵制反对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是一种价格固定形式,是非法的。横向联合抵制适用“本身违法”首先在“克罗斯案”中明确。一家圣弗兰西斯科工具店指称被告百货连锁店运用其购买力阻止十家全国性工具制造商及其经销商向原告销售工具。被告辩称《谢尔曼法》是为了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其行为对工具零售市场的竞争没有明显影响,不会损害公共利益。*高法院认为:“集体联合抵制,或一部分经营者拒绝与另一部分经营者交易,一直在被禁止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它们在特定情形下的合理性,或者因为不能证明它们固定或管制价格、瓜分或限制产量、降低商品质量而免除它们反垄断法上的责任。即使在低价经营或暂时刺激竞争的时候,也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