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区法律经典案例评析(2016)》:
2.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处于或裁或审的状态,即当事人或者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方式进行仲裁,或者进行诉讼。如果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方式选择仲裁,则应当提起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当事人无需达成仲裁协议即可单方申请仲裁,而且即使作出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管辖
1.管辖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并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哪些纠纷。主管与管辖是民事诉讼中具有密切联系但又互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主管问题先得到解决之后,才能进一步解决管辖问题。
我国的���院有四级,除*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多个法院,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再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生两次分配:**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次分配完成以后,对于通过**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进行划分并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按照不同标准可对管辖作出如下不同的分类:(1)依据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管辖可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法定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与此相反,裁定管辖并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都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2)依据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为标准,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需要注意的是,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3)依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1〕
2.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瞎权的法院.其后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应继续审理此案直至作出判决。〔2〕
管辖恒定主要分为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一般不因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额的增减而发生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