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罪
**百零二条 【背叛**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零三条 【分裂**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破坏**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罪】煽动分裂**、破坏**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百零五条 【颠覆**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3/2/371
**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百零三条 、**百零四条 、**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 的规定从重处罚。
**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百零二条 、**百零三条 、**百零四条 、**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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