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
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然而,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是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能否视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扶养费的赔偿?
理论遇说
一、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间接受害人损失赔偿制度的**环节,是何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间接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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