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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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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

  • 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510919725
  • 出版日期:2018年01月01日
  • 页数:266
  • 定价:¥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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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为“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系列”丛书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题,通过对*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精选、摘编、重组并在*高人民法院法官选取的**法条之下嵌入完整解读内容和典型案例的二维码,为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件提供帮助。
    文章节选
    《*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简明版及配套规定(新编简明版)》: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建设工程是按照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统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进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理解与适用
    一、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体现合同应当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孳息,与借款合同有相类之处。《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是违约金,一般称为罚息。但借款与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也有所不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届满之日,即欠款发生时。
    二、合同对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此时,发包人对讼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从此时开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讼争建设工程仍由承包人掌管,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此时为应付款时间。按照本解释第19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视为发包人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就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制式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支付工程款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予以答复,合同没有约定答复期限的,可认定审价期限为28天。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将合同约定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期限届满时作为计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理由为:审核期限届满时,如发包人未予答复,次日应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应从此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还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目录
    **部分 *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简明版)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二条
    [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四条
    [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五条
    [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第六条
    [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第七条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八条
    [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
    [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条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
    [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第十三条
    [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四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第十五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六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第十八条
    [工程量计算]第十九条
    [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条
    [“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一条
    [按固定价款结算]第二十二条
    [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五条
    [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保修责任]第二十七条
    [解释的实施]第二十八条

    第二部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部分简明版)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
    [合同效力]第30条
    [工程价款]第31条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第32条
    [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第33条
    [承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第34条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录)(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节录)(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节录)(2017年3月1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
    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
    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15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1999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
    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2006年4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节录)(2005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16日)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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