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为导论部分,主要讨论法律方法上的理论困惑,即对于法的发现与法的创造之间难有清晰的界分,以及由此引发的自由裁量权和价值判断任意性的担忧。法律具有不同其他规范的独特性吗?进而我们可以追问,法律推理是否是独特或自主?第二章是对方法论研究的元问题进行讨论。在教义学的方法论研究中,往往不会去检讨自己研究的前提,似乎我们研究得出一个普遍的规则或规律,用以指导司法裁判和正确评估裁判结果。理论与实践之间是否能够区分,或应作何种意义上区分,是我们研究法律推理的前提。文化-哲学的研究进路不但对理论与实践之间作出清楚的区分,而且充分阐明这种区分的可能性及意义。第三章为论文的**,主要讨论形式与实质区分的不同模式,以及各种法律理论对法的形式性理解。核心部分分析了法律实证主义眼中的法的形式性,特别对于哈特的独立于内容的理由和拉兹的权威理论进行了批判性分析。第四章分析法律推理中的利益权衡论的理论形态,以及利益权衡是否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并对利益权衡可能的界限,特别是与法治建构的关系进行反思性检讨。第五章从法律推理的理性形式与权威结构的关系入手,分析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即演绎推理与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