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研究:从古希腊至今》:
二、法律:人的外在特质
人不仅是拥有道德理念的政治动物,而且是拥有共同法律的理性存在物。人的政治性,还在于人能够且必须拥有并共同遵行这种共同的法律,而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人就会与其他动物没有本质区别,就不再是所谓的政治动物。公正是人作为人的道德本性,法律的道德根基也就是公正,人唯有在公正的法律之内才是作为人而存在。如果人没有了公正的法律的约束,人就会沦为*为邪恶的动物,“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世上*差等的动物”。“人一旦毫无德行,就会成为*邪恶*残暴的动物,就会比其他动物更易沉溺于淫欲和贪婪之中。”人与一般动物的区别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正义观念;二是**思维能力。如果没有了正义与法律的约束,那么人的破坏力就会比动物强得多,人就会变得更为凶残,因为���是拥有**智慧的动物。人的智慧必须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以保证智慧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法律是人作为社会存在者存在的基本保障,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之下人才会作为理性存在者而存在,也才会成为共同体中的**成员,才会遵守共同的正义法则。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法律对于人成为人、**成为**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共同正义价值观念,就不可能形成一个稳定的**,而如果没有正义的法律,也当然不能形成和维持一个**的存在。因此,如果说正义观念是人作为人存在的内在,那么法律应该说是人的外在特质,是人作为道德存在者、政治存在者的基本保障,人只有在法律之下才会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相反地,人如果脱离了法律,就会沦为*为邪恶的存在者,这就说明法律对于人的意义。
三、法律教育:使人成为好人
政体宗旨的公众化教育,“教育大众的生活和举止要符合政体的精神要求具有巨大意义,但是这一原则经常被忽略,尤其是在**形式的平民政体之中往往鼓励‘做一个人想做的事’的理念”。亚里士多德发现了个人自由的缺陷,认为真正的自由就是个人的行为与**政体精神相一致的自由。不仅需要对官员进行政体精神教育,政体精神大众化教育对于政体的稳定更具有基础性意义。然而现实中,政体精神个体大众化教育却往往被忽视。公民教育必须与一个**的宪法宗旨相一致。“在我们已经提及的所有能够确保政体稳定的诸种措施之中,*重要然而又是被当代人所普遍忽视的一条是,依照政体的宗旨对公民开展教育。即使是*好的法律,而且为全体平民所一致赞同,如果公民们还没有经过习俗的力量和教化的影响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宗旨,这样的法律就依然是无用的。”法律的遵从需要人们的公共精神的支撑,需要有良好风俗的现实基础,这就要求把公民的公共精神教育放在首位,使公民的个人道德品性与政体公共精神一致起来,唯有这样的公民才会真正赞同和遵从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反对**的个人自由理念,反对把那种“所谓的‘自由和平等’就在于‘做一个人想做的事’”,**个人自由必然会导致背离政体精神、危及**稳定的危险,“这种自由的观念是卑鄙自私的”。亚里士多德鲜明地反对那种**自私的自由观念,这在当代也仍然不失为一种真理性命题。另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教育是多面性的,“靠社会习俗、思想文化、立法等来改良公民”教育手段的多样化,才能实现培养高素养的公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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