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若要对“大众文化”做出界定,需首先厘清“文化”一词的含义。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指出,文化乃是“英语之中*复杂的两三个词语之一”。他为文化下了三个范围宽泛的定义。**,“文化”一词的**种用法可以指“智力、精神和美学发展的一般过程”(90)。例如,在谈论西欧文化发展史的时候,我们可以仅仅涉及智力、精神和美学方面的成就,如伟大的哲学家、艺术家和诗人。这也是一种易于理解的解释方式。“文化”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是指“一群人、一个时期或一个群体的某种特别的生活方式”(同上)。若想以这种用法来解读西欧文化发展史,我们便不能仅仅考虑智力和美学成就,还要了解诸如识字率、休闲方式、体育运动、宗教节日��内容。*后,威廉斯指出,文化可被用来指涉“智力,尤其是美学所创造的作品和实践”(同上)。换言之,此处的“文化”指的是一系列的文本与实践,而这些文本与实践的主要功能是对意义(meaning)进行指涉和生产,并为这一过程提供场所。文化的第三个含义与结构主义者以及后结构主义者所声称的“指意实践”(signifying practices)大体相同(参见第六章)。如果用第三种定义来看待文化,那么诗歌、小说、芭蕾、歌剧和美术都将被纳入考察的范畴。至于我们所要探讨的“大众文化”,则需灵活运用文化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定义。定义之二——文化作为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要求我们去研究人类的某些具体活动,诸如海滨度假、圣诞庆典、青年亚文化等。我们通常称此类活动为“活的”(lived)文化或实践。而定义之三——文化作为指意实践——则将肥皂剧、流行音乐、连环漫画等纳入了文化研究的范畴,我们称其为“文本”(text)。甚少人会在思考大众文化相关问题时想到威廉斯为文化所下的**个定义。
意识形态
在我们对“大众文化”的诸种定义展开讨论之前,需首先厘清另一个概念: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大众文化研究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格里莫·特纳(Graeme Turner)指出:意识形态是“文化研究中*重要的概念范畴”(Turner, 2003: 182)。詹姆斯·凯瑞(James Carey)甚至声称:干脆“将英国文化研究描述为意识形态研究,这样更简洁,或许也更准确”(Carey, 1996: 65)。如“文化”一般,“意识形态”一词也有许多不同的含义。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常常很复杂,这是由于在许多文化分析中,“意识形态”和“文化”这两个术语常常是混用的,这在大众文化研究中尤其常见。正因“意识形态”一词所指涉的内容常常与“文化”和“大众文化”重合,所以若想认清大众文化的本来面目,就必须重视“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的定义方式可谓汗牛充栋,下文仅列出五种来加以扼要探讨,因为这五种含义与大众文化研究的关系*为密切。
**,意识形态可以指“为某一特定人群所接合(articulate)的观念系统”。例如,我们常说的“专业意识形态”即指代表特定专业人群实践的那些观念。再比如,我们可以说“工党的意识形态”,意指体现了该党精神与实践的那些政治、经济和社会观念的集合。
第二种定义则将意识形态视为某种掩饰、扭曲或欺瞒,用来描述某些文本和实践如何呈现对现实加以歪曲的图景。有些时候,人们认为这些被歪曲的现实图景制造出“虚假意识”(false consciousness),并在权力者利益和无权者利益之间发挥作用。若采用这一定义,我们便要讨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问题,因为此定义暗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用意识形态来掩饰权力所有者对他人践行统治的现实。正因为意识形态具有欺骗性,所以统治**从表面上看既非剥削者亦非压迫者。但是,更重要的是,意识形态掩盖了无权者处于被奴役地位的真相,即被统治**并未意识到自身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这一定义源自关于文本与实践的生产环境的一系列假设。一些人声称,文本和实践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社会经济基础的权力关系的“反映”与“表达”。而上述观点,正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假设。在一段**的论述中,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如是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Marx, 1976a:3)。马克思所要表达的是:一个社会从事经济生产的方式对其文化形态的生产与传承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所谓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关系框架内,文化被视为意识形态的产物;文化作为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或隐或现地维护着统治集团的利益。而手握权力的统治者,则是这一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受益方。这种受益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在第四章中,我们将对此做更为细致的考察。
我们亦可用意识形态的这一定义来描述**之外的权力关系,如女性主义者所“声讨”的“父权制意识形态”,以及这一意识形态如何在我们的社会中掩饰、隐瞒和扭曲真实的性别关系(参见第七章)。在第八章中,我们将考察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
第三种定义(在某种程度上依托于第二种定义并与之关系密切)用“意识形态”这一表述来指代“意识形态构成”(Marx, 1976a: 5)。这一定义关注文本(电视剧、流行音乐、小说、剧情片等)如何持续不断地呈现关于外部世界的图景。其理论前提是:“社会”的概念建立于互相冲突而非彼此赞成的基础之上,是围绕着不平等、剥削和压迫被建构出来的。在这场冲突中,文本有意无意地偏袒着某一方。德国剧作家贝托尔特·布莱希特(Bertolt Brecht)如是总结:“无论好剧还是坏剧,都包含着一幅世界的图景……世上不存在对观众的立场与观点毫无影响的戏剧和演出。艺术从来都伴随着某种后果”(Brecht, 1978: 150)。布莱希特的观点适用于所有文本而不仅仅是戏剧。换个更简单的说法就是,所有的文本*终都是政治的,这意味着所有的文本都带有意识形态的意味,描述着外部世界;它们在互相冲突中界定着“实然”和“应然”。正如斯图亚特·霍尔(Stuart Hall)声称的那样,大众文化是“创造总体性的社会观念”的场所,是“指意的政治”彼此争夺、诱使人们按照某些特定的方式观察世界的竞技场(Hall, 2009a: 122)。
意识形态的第四个定义与法国文化理论家罗兰·巴尔特(Roland Barthes)的早期作品有密切关联(在第六章会详细讨论)。巴尔特指出,意识形态(巴尔特本人称之为“神话”)主要在内涵(connotation)层面上发挥作用,是文本或实践所承载或可能承载的、间接的、常常是无意识的含义。在英国社会中,那些白种的、男性的、异性恋的、中产**的人是不言自明的“正常人”“普通人”“自然人”,而其他人则是这一“原型”的次等“变种”。这一情况在“女流行歌手”“黑人记者”“工人**作家”“同性恋喜剧演员”等表述中体现得****。在上述每个具体的表述中,前面的词(“女”“黑人”“工人**”“同性恋”)都是对后面的词的修饰,用以表明这些人只不过是“普通”流行歌手、记者、作家和喜剧演员的“变种”。
第五个定义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早期十分盛行,其作者是法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路易·阿尔都塞(Louis Arthusser)。在第四章中,我们将对其理论贡献进行细致的讨论。此处,仅对阿尔都塞为意识形态所下的定义进行扼要的归纳。阿尔都塞的主要观点是:意识形态并不是简单的观念的集合,而是一种物质实践,这意味着意识形态存在于日常生活的实践之中,而不仅仅存在于关于日常生活的观念之中。他还认为,一些仪式和风俗会通过某种方式起作用,将我们捆绑在社会秩序之上;而这所谓的社会秩序的标志,是财富、地位与权力的显著不平等。借此定义,我们便可将海滨度假和圣诞庆典视作意识形态实践了。这种实践为人们提供愉悦,将人们从社会秩序的重压中解脱出来;然而,人们*终仍要回到各自在社会秩序中的位置上去,“精神焕发”地承受剥削和压迫,直到下一次休假的到来。在此意义上,意识形态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必需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让社会继续运行。
至此,我们已简单审视了“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诸多不同定义,也知道了文化和意识形态在概念上的确有很大程度的重合。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意识形态”为这一概念范畴提供了政治的维度。此外,“意识形态”的存在也提醒我们权力和政治的关系对于界定文化/意识形态研究的“地界”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因此,大众文化研究也便绝不仅仅是对娱乐和休闲的简单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