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2017年)>条解述评》:
(1)人身保障权。被害人有权获得合理保护的免受被告人伤害,比如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限制,禁止其靠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采取不透漏被害人姓名、住址等信息的方式处理案件。被害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待遇,处理案件的指挥官、法官和军事法庭陪审团员应当要秉持公正的态度处理该案,不得因为行为人是军人或自己的下属而违反规定徇私,同时在处理案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2)程序保障权。程序保障权可划分为程序告知权和程序参与权。被害人有权获得合理、准确、及时告知即将开始的相关诉讼程序,并参与其中。这些程序包括:①召开公开听审以继续对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经过合格法院判处有罪之前,被追诉人应当享有无罪的待遇,因此,审前羁押并不是常态,需要经过法官裁决是否需要对此人进行羁押。②根据《法典》第32条召开针对该罪行的预审程序。预审程序解决的是罪行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追诉的问题,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军事法庭来审判。③针对该罪行而组建的军事法庭,包括军事法庭的类型及人员组成。④针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委员会程序,在判决之后,被告人在服刑过程中,如果表现良好或者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进行减刑或假释,这需要由减刑假释委员会作出裁决。⑤被告人的释放或者逃跑等内容。该内容对被害人的影响*大,特别是在被告人逃跑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对被害人再次实施打击报复,因此必须要将该情况告知被害人。但法典当中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这种告知将会对他人的**造成危害,例如被告人刑满释放,而被害人仍旧心头怨气难消,意图寻求“私力救济”,可以不予告知被害人。为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充分行使,法典还规定,被害人有权在上述程序中与代表政府的律师进行合理商谈。
当然,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并不是**的、没有限制的。如果军事法官或者调查官根据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认为如果被害人在场听到其他人的证言,将会对自己的证言做出实质性的变更,那么可以决定被害人不得在场。该规定也是合乎诉讼原理的。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受到犯罪行为伤害时的惊慌,自身对案件的记忆就容易出现模糊地带,更何况被害人对被告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仇视”情绪,在参与上述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可能会基于如何能够让被告人快速定罪并处以重刑的需要,变更自己的证词。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是不公正的。
���了程序告知权和参与权之外,被害人还享有提出意见权,有权在上述审前羁押庭审程序、量刑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被合理听取。
(3)救济权。如果被害人认为军事法庭的裁判违反了《军事证据规则》第513条的心理医生一病人保密特权,以及第412条关于被害人性经历证据的可采性规定,则可以向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签发书面训令责令军事法庭遵守军事证据规则。证据是军事司法的基石,《美国联邦军事证据规则》中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军事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可采的证据,例如违背心理医生与病人保密特权获取的证据,或者被害人性经历证据(由于没有关联性而不具备可采性),那么被害人可以据此寻求上诉,要求刑事上诉法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4)其他权利。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被害人还有获得代理权、取得赔偿权以及快速审判权等权利。法典规定,如果被害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并非武装力量成员、无行为能力人、丧失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军事法官应当为其指定一名被害人财产(遗产)代理人,或者由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合适的人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权利。从利益冲突的角度进行考虑,法典还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指定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同时,由于被害人被界定为身体上、精神上或者经济上受到损害之人,所以他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不仅仅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同样也可以提出此种主张,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案件如果久拖不决,被害人受到的相关损害和社会权利、社会秩序将会持续地受到不利影响,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无疑也是不效率、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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