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修订
◎在规范党组设立方面,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考虑实践需要,进一步细化了党组设立的条件标准。一是对应当设立、可以设立、不设立党组的情形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在原《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基础上,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党组;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共青团组织、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地方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不设立党组。二是对机关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可以设立机关党组。三是对分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对党组职责任务方面,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一步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