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官任命模式与惩戒制度
一、简要说明
在法国的司法体系中,司法官既包括法官,也包括检察官。检、法同署,检察官和法官在培训、遴选及晋升等诸多方面极为类似,故法国学界又将“法官”称为“坐着的司法官”,将检察官称为“站着的司法官”。直至2007年,法国共有职业法官5500名,检察官1800名。
按所属系统不同,法国的法官又分为三类:普通法院的法官、行政法院系统的法官以及特殊法院系统的法官。在比较法上,法国普通法院的法官具有标本意义。而另外两类法官则具有明显的法国特色。行政法院系统的法官属于**公务员,并不是严格的“司法官员”。特殊法院系统的法官,如商事法院的裁判官和劳资纠纷调解法庭的调解官则既不是司法官员,也不是公务员。本文的研究**于普通法院的法官。
二、法官的遴选和任命
与英美法系**不同,法国法官并不从**律师中遴选,而是直接面向对司法行业兴趣浓厚的年轻人(新进的法官,���往是28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尤其是法科毕业生。每年新设法官的岗位,由司法部依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情况以及财政状况予以确定。所有享有公民权利、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法国公民均有权利应聘司法官职位,具体步骤如下:
(一)**步:通过会考
在法国,任何公职包括法官的遴选,原则上均必须通过会考。这源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6条所确立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宪法委员会在多次判决反复重申了这一原则。
法国时下共设四种形式的会考,有三种是一般性的会考,另一种则是补充性的会考。
**种形式会考为“外部会考”。考试对象为不满27周岁、取得为期至少4年的高等院校毕业文凭(大学学士学位)。该文凭可以是法国高校颁发的,也可以是法国认可的,或者是由欧盟成员国颁发并由法国司法部根据专门委员会意见承认其同等效力的。巴黎大学终身教育学院和巴黎高等师范学院的文凭也在认可之列。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科知识(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程序法的笔试及口试)、思想及普通文化(普通文化采用笔试的方式,此外,在这一科目中,考生还应参与评委会的面试)、分析和综合能力(综合能力考试)以及沟通能力(由录取评委会进行口试)。法官在法国社会处于较高的地位,受到许多年轻人的青睐,每年均有约1400名的考生参加“外部会考”。
第二种形式会考为“内部会考”。考试对象为不满46周岁,已有4年从事**公务员、军人、其他**工作人员或地方工作人员及公立机构人员工作经历的公民。此一类型会考设有一阶段的会考准备学期,在**司法官学院监督下进行,参加考试的候选人享有薪金待遇。考试内容与“外部会考”相同,但参与人数较少。
第三种形式的会考创设于1992年。考试对象是不满40周岁、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在地方担任民选代表或者以非法律职业人员身份从事法律工作满8年的法国公民。此类会考并无学历要求。考试内容的理论性较低,但参与人数不多。
2005年,法国共有224名考生通过外部会考,19名通过内部会考,7名通过第三类型的会考。而在2006年,186名考生通过外部会考(报考人数为2409名),18名考生通过内部会考(报考人数为334名),6名考生通过第三类型会考(报考人数为72名)。
第四种形式的会考为“补充会考”,创设于2001年。2001年5月30日的司法组织法授权对一些专门人才开放会考,并作为遴选法官的补充方式。补充会考有两次:一次是二级法官会考,候选人的条件是年满35周岁、可证明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0年专业工作的经历。获得此种资格的个人应终生从事司法职业。另一次是一级法官会考,候选人在举行会考当年的1月1日应年满50周岁,并证明在法律、行政、经济和社会领域至少有15年职业工作经历,获得此种资格的个人亦应终生从事司法职业。此一会考难度较低。通过会考的候选人将在**司法官法院进行为期6个月的简短培训,其中5个月在法院。2005年,在335名新任命的司法官中,有48名系通过“补充会考”产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58年的《司法官身份法》第18-1条还设立了三类可免考的人员,名额*高可占各类通过**司法官学院会考人员总数的20%。条件是:27周岁至40周岁的法国公民,且:
1.在经济或社会司法领域已经从事过4年司法工作的法律专家;
2.或法学博士,同时还具有其法学博士学位专业以外学科的高等文凭;
3.或在公立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职业的人员,且从事该工作3年以上;
前述人员无须经过会考便可直接进入**司法官学院培训,且培训时间缩短至28个月。法国司法部的数据表明:2005年,335名进入**司法官学院学习的司法学徒中,有37名是通过免考产生,比例为11%。
(二)第二步:司法学徒的培训
通过会考的候选人,即成为“司法学徒”。司法学徒应进行宣誓,并作出从事10年以上法官职业的保证。宣誓后,司法学徒应在**司法官学院接受31个月的带薪培训,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到司法机构工作。法国**司法官学院设于波尔多,是法国**有资格培养司法官的专门学校。培训分两个阶段:一般培训与专门培训。一般培训时间为25个月:3个月在政府、地方行政单位或外国、欧盟司法机构实习;8个月在**司法官学院学习基本理论知识、司法礼仪、道德教育等;14个月在法院及检察院实习。实习期间,司法学徒可以参加法官的庭审,检察官的公务活动,也可以作为编外成员,参加民事和轻罪审判活动,宣读公诉状和裁判文书,参加合议并发表意见,还可以参加重罪法庭的合议,不过没有权利发表意见。司法学徒还可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但不得兼职和参加罢工。一般培训结束后,司法学徒还将参加为期6个月的专门培训,在即将工作的法院中实习。
培训结束后,司法学徒应通过结业考试,并按成绩排出名次。自1994年起,法国设结业考试排名委员会(jury de classement),由一名*高法院的法官主持,负责发布每一位司法学徒所适合工作的意见书(1994年2月5日的法律)。未通过结业考试的司法学徒,将被排除在名单之外,委员会也可决定令其重修(2007年,委员会决定除名2位,重修10位)。各地司法官职位空缺会作统一登记列表,按表分配工作,程序完全透明。由成绩好的司法学徒先行挑选,成绩差的随后挑选。在履职前,任命新法官的法令草案将提交司法官*高委员会。
(三)第三步:法官的任命
法国的法官分为三级,从低至高分别为二级法官、一级法官和***法官(参见附表1)。新上任的法官由共和国总统在司法部部长的提议下,以法令的形式予以任命。法官必须在上诉法院内进行宣誓。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国自1992年起便确立了“侧面遴选”(recrutement latéral)制度,允许35周岁以上、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部分私营或公权力机构工作,或者担任书记室主任,且有7年或17年职业经验的人员,直接任命为二级法官和一级法官。法律还设立了***法官遴选,不设限额,“工作10年以上的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驻*高行政法院及*高法院的律师,或者有25年执业经验的其他律师”可直接遴选为***法官。
对于直接任命,法国设立了专门的任命委员会(commission d’intégration),由*高法院院长负责。任命委员会给候选人6个月的考核期。由**司法官学院组织进行实习,并由**司法官学院毕业委员会(jury de sortie)通过面试对候选人的能力进行评估后提供意见。任命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直接任命。2006年,法国共有14名候选人直接入选为2级法官,8名入选为1级法官,2名遴选为***别法官,总数达24人。
我们注意到,2005年,有335名候选人报名,但仅有27人直接晋升,比例为8%(从2000年至2004年,共有77名律师、25名公务员、14名管理人员以及9名书记室负责人直接晋升为法官)。
三、法官的晋升
(一)司法官*高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
在法国法官的任命及晋升中,司法官*高委员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必要作一简要介绍。
司法官*高委员会创设于1883年,原先为*高法院的纪律惩戒庭,后为1946年宪法确立了独立机构,并延续至1958年宪法。1993年7月27日的法律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司法官*高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部长任副主席,司法部部长可代总统主持司法官*高委员会。司法官*高委员会设两个组,一组负责法官事务,一组负责检察官事务。两组设8名共同的成员,包括1名*高行政法院大法官、1名律师以及6名由共和国总统和两会议长共同任命的,既不属于司法或行政法院,又不属于议会的有资质之人。此外,法官事务组还包括*高法院院长、5名遴选产生,来自不同司法层级的法官代表以及由前两者共同选举产生的1名检察官代表,检察官事务组还包括*高法院总检察长、5名遴选产生,来自不同司法层级的检察官代表以及由前两者共同选举产生的1名法官代表。委员任期四年,可连任。因此,法国时下的*高司法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15名委员组成。
司法官*高委员会负责提出**别法官(包括*高法院的法官、上诉法院院长以及大审法院的院长等)的任命建议,以及审批司法部所提交的其他法官的提名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高委员会所负责的工作十分具体,牵涉重大利益关系,故要求极高。对于**别法官的任命建议,司法官*高委员会将委托两名报告者准备所有候选人材料,并由全体委员进行认真审查。此后,全体委员必须与候选人进行“会谈”,“听取候选人对职业动机的解释、对未来职位的设想以及对司法制度更一般的思考”。这一环节至关重要,往往决定候选人的成败。在听取候选人陈述后,司法官*高委员会进行集体合议,选择*合适的候选人,并在爱丽舍宫举行的法官*高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向共和国总统提交名单,报告者还须向共和国总统口头阐明理由。
对于其他法官的任命,司法部亦应将任命方案提交司法官*高委员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所有司法官。任命程序完全透明,所有司法官均可对任命方案提出意见或异议。司法官*高委员会在综合各方意见及审查候选人材料后,与司法部部长在司法官*高委员会所在地(即巴黎凯布朗利)举行工作会,向司法部部长陈述意见。如果司法官*高委员会对法官任命方案持反对意见,则司法部长应撤销所拟定的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