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教程》:
(二)确认知情权的理由
《旅游法》之所以确认旅游者拥有知情权,主要是出于下述考虑。
1.理性决策所需
只有对自己将要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全面的了解,才能作出理性的消费决策。如旅游景区的位置、资源品质、价格,人住饭店的位置、服务质量规格,餐饮的标准,交通方式、时间及价格,自费项目的名称、数量、停留时间等。
2.共同配合达成旅游目的所需
只有对自己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够更好地享受服务、配合旅游经营者共同完成体验之旅。旅游中的许多项目、内容,需要旅游者全面地了解操控方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费用数额等。
3.旅游消费本身的特点所需
旅游消费的客体是以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性产品,主要是无形的服务,难以通过肉眼观察和计量,只有在旅游者的实际体验中才能作出评价与判断。这使得旅游者在决定是否参加旅游时容易被蒙蔽。旅游消费的惯例是先付费后接受服务,付费与接受服务之间有相当长的时间差,付费是一次性的,接受服务是持续性的,从而增加了旅游消费的不确定性。
4.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力量、信息存在不对称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信息掌握全面、及时,相对而言,旅游者则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可能会利用其交易中的强势地位和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对旅游者进行欺骗、蒙蔽或者模糊处理,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由选择旅游服务商、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权利,有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旅游法》第九条**款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一)自主选择权的内容
旅游产品是指旅游经营者通过开发、整合旅游资源,提供给旅游者的旅游体验经历。根据旅游产品分类,旅游产品一般可分为:观光旅游产品(自然风光、名胜古迹、城市风光等);度假旅游产品(海滨、山地、温泉、乡村、野营等);专项旅游产品(商务、文化、体育、修学等)以及生态旅游产品等。旅游服务是指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的各种劳动服务,包括住宿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等。
自主选择是指旅游者根据自己的喜好、财力、时间等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旅游活动,以团队或自由行等方式参加旅游活动,接受哪一家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在作出选择、决定之前,旅游者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使在已事先设计好的旅游服务格式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尊重旅游者的自主选择,对旅游者的特殊要求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满足。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旅游经营者违背旅游者的意愿,强制或者限定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旅游产品、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包括:限定旅游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服务,而排斥其他同类产品、服务;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产品、服务、纪念品,如旅游景区强制旅游者乘坐景区内电瓶车、索道,旅游购物点工作人员以威胁、威逼、恐吓等方式逼迫旅游者进行消费,甚至要求至少购买一定数量的纪念品、特产等;强制旅游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产品、服务,如强迫旅游者购买**景区周边的“关联景区”门票、套票等;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旅游者,拒绝、中断、减少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如旅行社强制旅游者购物遭拒后,拒绝为旅游者继续提供旅游巴士运输服务,将旅游者抛弃在高速公路服务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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