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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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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

  • 作者:[法] 米歇尔·福柯 陈雪杰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208159327
  • 出版日期:2019年11月01日
  • 页数:446
  •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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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是米歇尔?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第二门课程。本课程延续了对知识意志的探讨,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作研究。继“尺度”之后,福柯以对于整个中世纪的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引入“讯问”的主题。该课程的目标在于:司法作为**镇压机器产生,确立镇压体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纪一样保障财富的流通,而是通过对人民的隔离来达到制度的目的。惩罚变为监禁。在司法经济学中发生了改变,即从对财产的征收过渡到对人的隔离,同时指出知识—权力关系的模式,该模式构成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特点。《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隔离“权力”问题之地,一方面是通过大法官塞吉埃对赤脚汉骚乱的镇压的戏剧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从日耳曼法到现代性的开端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经济与认识论功能的分析。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惊人的观点:镇压中的权力、权力与战争、权力与财产流通、权力—知识。这与法律的问题完全不同。司法处于权力分析的核心:权力关系在司法实践的核心相互联结、互相衔接:一方面是关于经济关系,另一方面是关于知识的形成。
    文章节选
    1971—1972年的课程 编辑原文的规则 我们的编辑原则是:*严格地遵照福柯的手写稿,尽可能地再现手写稿中阐述的内容,其中的页面格式也承载着重要的意义。出版人(从格式到内容)对本著作的出版全权负责。 (法文版)页面边缘��标有双重页码,前一个页码是保存在法国**图书馆里的手写稿上的页码;第二个页码是福柯手写的页码。 手写稿中被划掉的重要段落以注释的形式被标注在相应的页面下方。关于手写稿状态的注释也被标在页面空白处。细分的部分(破折号和编号)都是福柯在手写稿中使用的。引号也是手写稿中的引号的再现。在手写稿中画着重线的段落被标注在页面的下方。 对手写稿的一切加工都用括号的形式指出。页面下方的注释明确指出当遇到困难时,编辑们作出的选择。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论原则:为了阐明道德概念、社会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把刑事体系(刑事理论、刑事制度和刑事实践)重新置于镇压(répression)体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 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 de droit commun)。—— 历史目标:研究对于17世纪初人民暴动的镇压以便追踪**的诞生过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诺曼底地区镇压“赤脚汉”(Nu-pieds)起义(1639)所使用的刑罚仪式。—— “赤脚汉”起义:对抗权力体系的反税收暴动(对抗税务官、袭击*有钱的富人的**);特权享有**(classes privilégiées)和议员们(parlemantaires)的态度:中立,拒绝介入其中。 无导言 ●.本课程存在的理由? —睁开眼睛足矣 —那些对此反感的人将会在我的话中找到自己。1 ●. 目标: —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 .缺少第三个词:实践 —17世纪和18世纪 ●. 方法: 既不是从刑事理论开始着手,也不是从立法或刑事制度开始着手。 而是将它们重置于其共同的作用下,也就是置于镇压体系之中: .—双面体系: 该体系镇压并且 .......被其所镇压的对象而镇压 .—该体系回应权力关系中的战略意图 .— 该体系把工具置于权力的支配下,通过该工具,权力能够摧毁另一种权力,或将其消灭或削弱,或将其孤立或使其缴械。 朴素的基本原则。 通过把刑罚重新置于镇压体系中,我们获得了以下可能性: —不用道德词语提出问题(好/坏) —不用社会学词语提出问题(偏常,整体化) —不用心理学词语提出问题(犯罪……)。 更恰当地说,我们是在对镇压体系的分析中看到这些主题或概念在历史上是怎样出现或发生变化的。 ●. 1639年在诺曼底发生的事件2是17世纪初的一系列大型人民暴动的组成部分: 1630年艾克斯 1635年波尔多和整个吉耶纳(Guyenne) 1624—1625年,1631—1632年,1639—1640年普瓦图(Poitou) 1632年里昂 1645年博韦(Beauvais)3 马里拉克(Marillac)说:“法国全面发生暴乱”(1630年)。4 ●. 更准确地讲,它们是发生在诺曼底的一系列骚乱、暴乱和运动的组成部分。 —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其中的有些运动是波及整个人民**的暴乱,具体来说,它们或是对政府某项举措的回应,或是对经济形势恶化的回应。 a...在1623年,一项法令把手推车车夫、服装旧货商、木材商、卸货工人的工作转变成为“公有产业”。在鲁昂,这项法令波及4000人5。 b...1630年闹饥荒;当人们看到两只船正在装载用于出口的小麦时,暴乱(在卡昂)发生了。 — 但是其中有些运动带有完全不同的特征:存在一些有限的、或多或少长期存在的群体,其成员反抗权力、生活在法律规范之外*。 **被划分成帮派,例如在1614年2月,一个帮派袭击了一个载有税款的编队,该编队从蓬奥代梅(Pont-Audemer)出发,其目的地是鲁昂。 又例如在比松—科尔尼(Buisson-Cornu)指挥下的帮派,他们曾占领埃夫勒区(évreux),“犯下了**暴力的、反人性的无尽恶行,就连天空和大地都呼喊着复仇”6。诺曼底的大法官被迫对其宣战。 — 还要考虑到诸多走私帮派,特别是非法交易盐的帮派[区分征收盐税(gabelle)(一种间接税)的地区和征收四分之一汤税(quart-bouillon)的地区]7。 例如:在阿夫朗什(Avranches)附近的走私活动是由当地的一些**组织起来的[迪塞(Ducey)伯爵,洛尔热(Lorges)骑士,蒙哥马利(Montgomery) 兄弟]。在1637年3月,他们对步兵发起了一场真正的战役。 又例如洛朗·德·图(Laurent.de.Thou)带领的帮派,洛朗·德·图是魁奈(Quesnay)的领主、卡昂法院的顾问。1639年他和其帮派在鲁昂审理间接税案件的*高法院(Cour.des.Aides)被审判并 * 该句在这里被补充:“或者对抗负责贯彻执行这种或那种法律的官员。”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宽恕8。 — *后还有一些地区抵制征税。他们根据年景、政治环境和外部支持的情况持久地、多少有些顽固地、多少带有暴力性地抵制交税。 ..例如,芒蒂利(Mantilly)和塞朗塞(Cérences)9。 至此我们看到反抗法律和与权力作斗争的一系列持续性的事.件。 — 当然在不同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有所不同(消极抵抗交税;武装攻击);进行这些不同形式斗争的社会群体显然并不相同[**很少像不法之徒(hors-la-loi)一样去实施劫掠活.动]。 — 然而这些群体之间有很多的交流和沟通,他们的行为之间也具有连续.性: · 由于骚乱而经过诉讼程序被驱逐的人仍然留在该地区,然而是混在不法之徒的队伍之.中; ·**在无清偿能力的农民中雇佣自己的队.伍; · 为了进行走私活动或攻击税收车队,一些农民掌握了武器的使用方法以及军事战略,可以将其运用在之后的暴乱.中。 [然而1640年诺曼底发生暴乱,事实上在针对闹事者发起的诉讼中我们并没有找到他们在带头掀起暴乱之前就是土匪或走私犯的证据。]* 总而言之,在这些各种形式的反抗法律的活动中,我们看到区分政治范畴内的活动和普通法范畴内的活动是如此艰.难。 其实在这些持续的、层层渐进的活动中,刑事体系(=刑事理论、刑事制度和刑事实践)能够凸显出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区别**。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区别从这时候开始产生;也不是说从这时候开始区别永远存.在。 长久以来,政治和普通法之间的对立影响着刑法和镇压实践活动;我们还会在下文中再次讲解这种对.立。 而16世纪末和17世纪[从宗教战争到投石党运动(Fronde)、个人或集体判处国王死刑、人民大型起义等活动]无疑是对这种对立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时.代。 ..此时**重新把手伸向司.法。 无论如何,在一切反抗法律***的基础之上、在一切反权力的斗争的基础之上,赤脚汉起义于1639年爆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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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译者的话 1 前言 1 1971—1972年的课程 5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论原则:为了阐明道德概念、社会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把刑事体系(刑事理论、刑事制度和刑事实践)重新置于镇压(répression)体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de.droit.commun)。——历史目标:研究对于17世纪初人民暴动的镇压以便追踪**的诞生过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诺曼底地区镇压“赤脚汉”(Nu-pieds)起义(1639)所使用的刑罚仪式。——“赤脚汉”起义:对抗权力体系的反税收暴动(对抗税务官、袭击*有钱的富人的**);特权享有**(classes.privilégiées)和议员们(parlemantaires)的态度:中立,拒绝介入其中。 28 1971年12月1日的课程 阶段概要:(1)瞄准**税收制度的人民暴动;(2)**、资产**、议员的回避;(3)军队作为**的保障:迈向“武装起来的司法”(justice.armée)的世纪;(4)王室权力建立新的镇压体系。——创造新镇压体系的历史?反对意见:**镇压机制的先前性(antériorité)。回复:立法制度持续发展,然而司法制度内部却存在分隔;一方面,与旧体系连接;另一方面,新体系产生。与后革命(post-révolutionnaire)的资产**形成对比:资产**在司法独立的面具后面确立一种统一的镇压体系,同时具有**的、司法的和治安的属性。——回到诺曼底的赤脚汉起义。他们赋予自己权力符号,并且擅取特权。反对法律的同时就是一种法律、反对司法如同于行使司法。——行使权力的符号:他们参照着自己穷困的特征所起的名称;他们的象征性的***、虚幻的人物;他们“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在(军事、行政、财政、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做出的举动。——实施镇压活动是反对另一种权力。 56 1971年12月15日 “武装起来的司法”:镇压策略是一系列临时性的举措;军事活动被民事活动迟缓地替代:军事的缓慢介入和民事当局发挥作用之间的时间差。——用力量关系(rapport.de.force)的措辞进行分析:建立区别于军队的武装镇压机制,该机制被**控制,而不是被特权享有者控制。——用政治—军事战略(stratégie.politico-militaire)的措辞进行分析:区分城市/农村,民众/资产**以便暴力性地镇压民众**,而后惩罚特权享有者和议员。——用权力显现(manifestation.de.pouvoir)的措辞进行分析:权力的戏剧化掩盖了接下来的战略,把起义者指定为国王的敌人,服从于战争的惯例,而不是民事方面的罪犯。每个人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大法官不是扮演战胜者的角色,而是辨别并区分好人和恶人的有审判权的人。 81 1971年12月22日 回顾:通过武装起来的司法从(力量关系、战略考虑、权力显现)三个层面分析镇压的**阶段。——从第三个层面展开:四种行为的戏剧化。(1)王室权力把民众认定为“社会敌人”(ennemi.social)。 (2)地方权力带来了自身的归顺却试图限制王室权力:三重限制理论(théorie.des.trois.freins)的适用。(3)大法官的拒绝,他援引*后的审判(Jugement.dernier)以支持自己的理由:“好人将会得到补偿,恶人将会受到惩罚”。(4)特权享有者通过控告“群氓”(basse.populace)并区分好人和恶人从而进行自我保护。——戏剧化(théatralisation)使镇压手段和镇压权力重新分.配。 95 1972年1月12日 I..民事当局进入(鲁昂),有形的**部门(corps.visible de l’état)形成。——大法官超越传统的司法规则并把司法秩序和军事力量秩序联结在一起:**保障镇压权力。——**的第三种纯粹的镇压职能出现,该职能由大法官(国王参事院的成员)保障,独立于国王。有形的**部门代替王室权力和缺席的国王。税收机制叠加在镇压机制上。II.新形式的监督,却没有新制度。——质疑地方权力:暂时中止。特派员暂时接管地方制度。——军事措施和税务罚金体系,以便把特权享有者和他们的承诺绑在一起。总而言之,不稳定的监督体系仍然依靠在封建机构上,这预示着特殊的**镇压机器的创立。 117 1972年1月19日 用多个标题论述镇压体系。I.内部一致性(cohérence interne):不同的惩罚规则,其目的是打破先前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盟;给予特权享有者**方面的利益,以维持秩序作为交换;第三种决策机构(既不是军事的,也不是司法的)的建立,作为**行政(司法—军事)工具,但是主要缺失一种特殊的镇压机制。II.明显的不稳定性(précarité.visible):不同的武装(资产**自卫队的问题和民众武装的问题),军队毁灭性的干预;土地收入降低,税收增长:租金/税收之间的对立;两种矛盾。III.解决租金/税收的对立的问题,以及军队的稳定。从1640年开始,在**机器内部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和有别于其他的镇压机制(司法、治安、财政总督),它们的用途是作为行政法院和特别法庭;设立**集权的和地方的治安:从“危险的人口”(population dangereuse)中抽取(prélèvement)个人、监禁和放逐。——与资本主义共同诞生的监狱。 138 1972年1月26日 大法官塞吉埃的镇压的失败以及之后的投石党运动使得三种新制度确立:**集权下的司法(司法总督);治安;通过在人口中抽取个人、监禁、放逐等方式确立的惩罚制度。为了回应人民斗争,用于镇压的刑事体系制造出犯罪的概念:刑事体系——犯罪这对链条是镇压体系——骚乱这对链条的影响。——新制度没有代替封建制度,而是与其并置。——政治权力的行使与初生的资本主义相结合。为了保护封建经济而孕育出的新的镇压体系在机能上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新镇压体系在刑法典中成型,并会在18世纪末生效:刑罚/犯罪的编码的产生。 151 1972年2月2日 新镇压体系与旧镇压体系的对立:过程的对抗使司法作为一种机制产生,同时是指定的机制和**的机制。I.18世纪司法机关的历史:政治斗争、机能冲突和决定性的矛盾使关于刑罚、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种话语形成。——回到封建司法和日耳曼法的必要性。II.日耳曼刑法史。——被诉讼规则定义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动不听命于真相,也不是由司法机构决定,而是在于规范的斗争。——通过赎罪(rachat)结束战争,而不是通过对过错的惩罚。——审判活动犹如冒着私人冲突的风险、危险,由此产生保障体系(誓言、赔偿金、担保)。 172 1972年2月9日 I.日耳曼刑法史(续):它在中世纪刑法中的余晖。(A)控诉式诉讼程序(procédure.accusatoire)、传闻。(B)证明体系:决定胜者的考验。在宣誓(serments)、神意裁判(ordalies)、司法决斗(duel.judiciaire)中,真相不发挥作用。(C)私人斗争作为中世纪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外的争端。II.伴随公诉和确立犯罪真相的刑事司法体系变革的历史。(A)不仅仅是因为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影响,更恰当地说它处于占有关系和力量关系的规则中。(B)刑事司法实施重要的经济抽取,对财富的流通做出贡献。——流通的要素:担保、租金、罚金、充公、赎罪。——结果:财富的流通和政治权力的集中。——总体评注:中世纪的刑事体系在对财产的抽取层面具有重要的影响;现代刑事体系在对个人的抽取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比较:税收/监禁、交换/社会排斥、赎罪/监狱。 201 1972年2月16日 区分中世纪准**机构和后来将其完善的**机构。处于民事诉讼和暴力掠夺之间的中世纪刑事实践是关于政治—经济关联;刑事实践重新分配所有权、财富和财产:这是“财富的竞争”(joute des fortunes)。——司法的税收化。和平制度以及和平协议在封建刑罚中的重要性。——和平制度的作用(使私人斗争行为、协议、契约中止;仪式化的进程)。和平与正义,关于和平的主教会议的原则。社会斗争涉及刑罚。——与武装问题(武器的持有、集中和分配)相结合的刑罚体系。——13世纪到14世纪的危机:封建制度的动摇;求助于外部雇佣兵;领主依靠王室司法。对议会和税收机关使用具有反骚乱作用的体系。王室司法发展成为**司法机关制度化的权力的首要形式。 226 1972年2月23日 I.内生的过程(Processus.endogènes)。中世纪的和平制度的作用:1/有保障的司法空间的组成,具有审判权的人作为公共权力提供保障;2/得到更好保障的税收制度的区域的组成,该区域叠加在诉讼程序上;3/武器的分配、强制力的介入、专业军队的组成和发展。II.外生的过程(Processus.exogènes)。14世纪和15世纪的危机以及大型社会斗争使司法发生变革。重要的现象:1/议会作为一切司法实践**的职能;2/国王是主持正义的人和统治者;3/议会变为**机器的要素。 248 1972年3月1日 概要:13、14世纪的社会危机和社会斗争导致王室权力集中,并使王室司法确立,这在议会制度中表现出来。**司法的三个特征:普遍性(universelle)、强制性(obligatoire)和委派性(déléguée)。——另外两种措施:1/与国王相关的案件的发展;国王的法院的扩展,随之而来的影响是对王室—**(royaume-état)的新定义,还有关于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刑罚新范畴。刑罚的新领域,用于惩罚使权力颁布的规则中断的行为。2/王室检察官的设立:把他们的职能扩展到控告,伴随而来的是理论—实践的后果:一切犯罪都对权力造成损害,国王变为法官和当事人。——对于刑事体系的进展的双重影响:(1)刑事和民事的分离;(2)用服从和惩罚代替战争和赔偿。刑罚服从于政治机构。犯罪变为对权力的攻击。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对立成为19世纪刑罚的核心片段,掩饰了刑事体系的政治职能。 266 1972年3月8日 I.在分析完中世纪的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权力关系之后,我们要研究知识的影响:不是在意识形态活动层面,而是在真相(vérité)的产生层面。——在日耳曼法(droit.germanique)中,考验(épreuve)建立起一方优越于另一方的关系。——在带有王室检察官(procureurs.royaux)的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enquête)确立起的真相使得控告(accusation)能够向审判过渡。讯问如同是恢复秩序的操作器。——证人和笔录建立起来的真相代替了考验。II.补充的评注。在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和供认(aveu)是发现真相的首要源头。——酷刑(torture)的切入点。——合法的证据(preuve)的体系。讯问和尺度(mesure)的对比。尺度,它是分配权力(pouvoir.de.distribution)的工具和形式;讯问,它是信息权力(pouvoir d’information)的工具和形式。中世纪的讯问—行政机构的权力体系。——对超权力(sur-pouvoir)的提取(extraction)类型的分析。与1970—1971年《知识意志》课程的联系。*后一点要注意的是关于18世纪至19世纪的检查形式(la.forme.d’examen)的出现。人类科学(sciences de l’homme)的诞生。 309 课程概要 317 17世纪的仪式、戏剧和政治 325 授课情况简介 383 附录 艾蒂安·巴里巴(étienne.Balibar)致课程编辑者的信 福柯与历史学家们.克劳德—奥利维埃·多伦(Claude-Olivier Doron) 419 索引 术语对照 人名索引 地名表
    编辑推荐语
    适读人群 :哲学研究者,法国文化研究者
    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惊人的观点:镇压中的权力、权力与战争、权力与财产流通、权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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