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法的概念
(一)各国的不同规定
海商法学是法学中的分支学科,它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但各国对于海商法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专家、学者对海商法的定义说法不一,一直存在着争议。美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指以水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为特定调整对象的规则、概念和判例的总和。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海商法就是以海上商事为调整对象的一种商事法。法国学者认为,海商法调整商业性航海活动。我国大陆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规的总称,其中主要是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海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边界有一定的模糊性,要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比较困难,但是我们可总结出它的性质,通过其性质理解其含义。
(二)海商法的性质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海商法是一种海法。顾名思义,海商法调整的地域范围主要是海上。所谓海法,是指有关调整海上活动的一切法规的综合,它包括公法和私法。(2)海商法是一种商事法。海商法是以商事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在民商合一的**,海商法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在民商分立的**,��商法是作为商法的特别法。(3)海商法是海上商事法。商事法律包含的内容很多,比如像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海商法仅以海上商事为其调整的对象。
归纳以上所述,我们认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是围绕着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都有其调整对象,这也是法律部门分类的一个重要依据。关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各国的立法例也有着很大的区别。从海商法的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合同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是指海上运输法中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具体是指提单下的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关系,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多数情况下为船主)与承担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及其履行来实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也是海商法调整的主要关系。合同法的许多规则在此可以适用,特别是在租船合同中。 中国远程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三代:**代是函授教育;第二代是广播电视教育;20世纪90年代,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网络为基础的第三代现代远程教育应运而生。到目前为止,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校共67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简称“贸大远程”)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年,于2002年3月正式成立的。
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新生事物,对传统的教学模式、学习习惯、获取新知的途径等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如何在网络时代打造学习型社会,构筑终身教育体系,是当今时代的重大课题,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为此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在网络教育的具体实践中,贸大远程始终坚持依托学校的整体优势和特色,坚持知识的内在逻辑性与职业、行业的市场需求的统一,坚持开展面向广大在职人员的现代远程教育,逐步形成了独具我校特色的“7+1”学习模式(即网络课堂、网上答疑、课程光盘、教材资料、适量面授、网上串讲、成绩检测,以及第二课堂活动),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自2003年起,贸大远程连续3年蝉联新浪网、择校网、搜狐网和《中国电脑教育报》联合评出的全国“十佳网络教育学院(机构)”称号。值得一提的是,“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荣获**级奖项,“商务英语”等7门课程荣获北京市**教材一等奖和精品课程称号,另有10余门课程在全国性的远程教育课程展示会上获得大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