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来说,破产法并不容易理解。《破产法》中的大部分内容貌似是对《民法典》中《债法》和《物权法》的特殊规定,但实际上《破产法》也改变了《公司法》和《劳动法》的规则,而首先改变的是《强制执行法》。然而通常,上述法律规定没有(或不再)同时介绍给读者。因而,在没有补充性知识的情况下,学习《破产法》常常使人灰心丧气。这令人遗憾,但实际上也可以避免。 虽然,《破产法》不再是大学的必修课,可能属于选修课。但未来《破产法���会日益引起实务人员,尤其是律师的关注。经济发展也有助于此。另外,随着消费者破产和余债免除更加活跃,预计留给传统的《强制执行法》的空间会越来越少。 《破产法》如此复杂并且有时显得如此特殊,但也可以对其进行解释。本书首先追求的也是通俗易懂,即对特殊之处从基础知识开始引导并对其经济背景进行解释。因此,本书通过前面的文献使细节得到很大扩展;不能省去参考文献!这本《破产法概论》是这些年给学生上课的成果,但也面向毕业生和实务人员(“经济刑法”硕士课程)。 为了方便更好地理解德国破产法,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需要澄清。 首先,是对译著的一些说明:书中所参考的法条如未特别注明出自哪部法时,均出自德国《破产法》;对段落中的**意思使用了加黑字体;文中使用楷体的段落属于方便理解或加深的部分;相关知识点在所引边码中皆有说明。 其次,是对德国《破产法》及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概括说明。 1.经立法修订,德国《破产法》整合了《破产清算法》和《和解法》。程序上分为(参见→边码21及以下):常规程序(主要适用于公司破产,但不排除消费者破产)和消费者破产程序。常规程序之下分为清算程序和破产计划程序,而破产和解实际上仅适用于自然人破产。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尚未构建消费者破产程序及相应的余债免除制度。而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小组划分、债权顺位、计划表决与德国均有不同,如在德国破产法中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税收等并非优先顺位,主要原因在于德国《社会保险法》对此提供了保护措施。另外,对于破产申请义务、自行管理制度和管理人的组成、处分权及责任等两国规定均有不同。 2. 2012年以后德国破产法的立法改革:欧盟的《破产前的重组指令》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了一读程序,成员国原则上应该于两年之内转化为国内法;《便利解决集团破产法》于2018年4月21日生效;2017年4月5日生效的《优化撤销时法律安定性立法》主要对德国《破产法》的第133条第2款、第3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进行了修订;此外参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德国于2011年11月7日颁布了《进一步便利公司重整法》,对自行管理和破产计划表决进行了大量修改,主要部分于2012年3月1日生效。而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就企业破产适用问题先后颁布过3次司法解释:2011年就一般适用问题、2013年针对认定债务人财产以及2019年针对债权人权利行使问题。 自接触德国法以来,笔者对规则之间相互衔接给社会带来的秩序感感受颇深。正如前辈所言,要做到理论上复杂化,实践中解决问题才能简单化。笔者怀着不尚玄虚、精益求精的态度来完成翻译事宜,但因时间和水平所限,难免出现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