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典型问题解析
1.8.1一般纳税人问题
1.8.1.1销项税额问题 问题1
某公司2019年2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当时未开票,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4月份购买方要求补开发票,该公司还能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可以。《**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问题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收到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例如,某地交通运输局给当地公交公司按照乘车老年人的人数发放老年人持卡乘坐公交车优惠金额的补贴103万元。由于该笔补贴属于与公交公司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应按照公交公司简易征收适用的征收率3%来计算增值税。 1.8.1.2进项税额问题 问题3
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用途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问题4
某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税款所属期进行用途确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条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税款所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问题5
纳税人取消扫描认证后,还可以前往柜台认证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登录地址由**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当然也可以前往柜台进行扫描认证。 问题6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手续怎么办理?
答:《**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 问题7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8
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问题9
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问题10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元,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本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 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11
公司如果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虚拟计算出一个额度,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计入留抵税额。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
某公司是一家会展服务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该公司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才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当年度内即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13
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4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上旬派出一批技术人员赴德国考察学习。该公司为考察团购买的国际航班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现行规定,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未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5
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16
某集团有每年组织职工在国内疗养的惯例。2019年4月1日后,因职工疗养支付的机票或火车票可以抵扣吗?
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集团组织职工疗养属于集体福利,购买的机票或火车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7
某公司将于4月下旬举办一场招商会。作为主办方,该公司计划统一负担客户及嘉宾的来回路费。该公司取得的机票和高铁车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客户和嘉宾不属于该公司员工,该公司承担的这部分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18
某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