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合同翻译起草的总体原则
语言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并不是孤立的,它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互动。*早进行工业革命的英国曾经是世界上*发达的资本主义**,伴随着��蓬勃发展的海外贸易与疯狂殖民扩张的是英语语言在全球的日渐普及。二战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霸权地位对于**英语成为“世界普通话”的局面所起到的促进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今天,我们必须承认英语在各种语言中的强势地位。作为法律执业者,我们在国际经济交流中所遭遇的合同也大多以英文呈现。英文合同的范畴当然不仅仅包含英美**的合同。很多民法法系**如德国、日本的合同文本也大多是英文,而且以英文为官方语言的**所使用的英文在文法和其他方面也不尽相同。面对如此多元化的英文合同,我们在翻译或起草时应当秉承什么样的精神,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中国有句成语“入乡随俗”,作者对此的理解是,人们说话办事要适合当时当地的情形。就英文合同的翻译而言,译者自然也要尊重英文语言的习惯,秉承特定英文合同背后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与文化,尽量使译文做到贴近原文的“形”与“神”。但就中文合同译成英文或者直接以英文起草合同而言,是不是也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或者说接受同样的限制呢?
中国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较之英美法系的影响显然要更为深远,因而试图将中文合同译成从语言到精神上都逼近地道的英文合同的努力不仅是困难的,而且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
每一份英文合同所反映的法律传统、文化与精神都可能是不同的,合同起草者不是神明,自然不可能通晓各国法律。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的英文合同起草者只能秉承本国的法律精神,遵循英文语言习惯将合同以英文的形式体现出来。在这一点上,德国和日本的很多英文合同为我们做出了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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