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规定对报考者户籍的身份限制,导致农民报考公务员的权利被剥夺。这是一种明显地反映城乡差别的规定,它主要以专门要求报考者必须具有“城镇户口”的面目出现,公然侵害农民权益。如山西省太原市在2005年面向全国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中。要求报名条件是“2005年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城镇户口的社会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又如北京市的《2005届毕业生招考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的招考的范围包括:“北京生源的普通高校、中专、北京计划内高职、北京职高和中专的应届毕业生,其中职高和中专毕业生需是城镇户口”。⑦这种限制把农民从城市人口中划分出来,直接以“规范”形式确立了身份上的歧视,其违宪性和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这种只规定身份限制,不规定地域限制的情形相对较少,但更凸显其不正当性。
(3)同时直接规定对报考者地域与身份的双重限制。这种规定并不鲜见。它在地域和身份方面都直接以规定的形式设置了限制。如北京市海淀区2004年在公开招考副处级党政机关领导(公务员)的公告中要求报考的条件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有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大中型企业任职经历的北京市城镇户口居民”:而北京市丰台区统计局在2005年的招考公告中,则要求报考者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这种把报考者双重设限,将“本市人”和“城里人”共同作为限制条件的做法,对农民,包括本辖区内的农民权益的侵害可见一斑。类似的情形还可以追溯到在2005年中直机关工委招考公务员报名中,据报载,“凡报考中直工委的考生需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社会在职人员需要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市内有固定住所。”此事虽已成为往事,但它的流弊至今还在许多地方上演,值得人们反思。
从以上的三种情形可以看出,身份限制的广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市的整套管理体制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废止此制度的阻力也一直相当大,这种阻力主要来自维护自己利益的城市。 有一位法学家曾经讲过:“法律是人类*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有一位法学家还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废除或限制人民的自由,而是要保护和扩大人民的自由。”由此说明,法律与人类、法律与自由、法律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是认识到了这一点,我们才将本卷<燕京法学》的主题确定为人权与法律发展。
1997年、1998年,我国政府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条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昭示着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重大进步,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日臻完善,为加强国际领域的人权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也预示着我们将以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做出郑重承诺:**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终于将这一承诺以根本大法的方式表达了出来。尊重人权条款的确立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的要求。不管在批准签约时我们对两公约有多少保留,但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终将要在中国宪法、法律中得到体现。人权的内涵是指人的权利,它的外延无限丰富,可以适应不同时代不同人的多种权利诉求。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调整范围必将使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由封闭走向动态、开放,为我国的法律发展开辟新的广阔天地。正是注意到这样的变化,我们邀约了学界同仁,特别是宪法学界的知名学者展开了深入、细致的基本权利研究。
近些年来,我国在公民人权保障的理论建设及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很多卓有见地的观点,很让我们兴奋。但兴奋之余,我们也发现,在人权与法律发展的研究领域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缺乏对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制度建设的细致研究:缺乏对当代中国部门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制度研究;在国际领域的人权研究中缺乏话语权,等等。基于以上思考。我们开始了近一年的研修和探讨,本卷法律评论中有关部门法与人权的论文就是这一时期学术研究成果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