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法学概论
**章 法学研究概述
**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与法学是什么,是一个问题的不同提法。表面看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一个对法学不甚了解的人也会回答:法学是研究法律的科学。严格地说,这种认识虽然也算大体正确,但却算不上深入和**。
一、有关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观点
要想深入和**地了解法学及其研究对象,必须了解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法学的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在中国古代,法学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指的是以刑法为主体的各种法律的用语和条文。法,指的是由**制定的成文规则。术,指的是帝王统治术或权术。“法学”或“法科学”在中国广泛使用,是在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上述两种对法学对象的理解分别流行了千余年。而它们显然与现代人的认识存在差异。这种现象说明,法学的研究对象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中并不完全一致。
2.不同学派的法学家们对于法学对象也有不同的理解。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学以正义为研究对象,该派鼻祖格老秀斯曾把法学定义为“关于正义地生活的学问”。分析法学派则认为应当把正义问题从法学研究领域中祛除出去,法学的对象只能是实在法,即由**制定或认可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学不能只研究法律本身,还要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而统一法学派则主张把法律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统一起来研究,即把正义、实在法和社会事实联系起来研究。
3.认为法学是研究法律的科学.有可能对一些人产生误导。他们可能会认为法律就是书本上写着的法律条文,研究法律就是研究这些条文。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学绝非只是研究法律条文本身,其实,法学家们经常是透过法律来研究社会的观念、制度和过程,同时,也透过社会的观念、制度和过程来研究法律。
4.法学与法律科学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复杂。例如,说先秦的“刑名法术之学”是古代的法学,人们不会有异议,但称之为“法律科学”则有可能会引起争论;说“纯粹的法学”是可以的,说“纯粹的法律科学”则肯定会被批评为滥用科学的概念;另外,在现代法学界,有些学者还坚持认为,只有祛除了价值判断的法学研究才是法律科学,而确定法律善恶优劣的研究则属于法律形而上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通常把科学理解为近代以来通过观察、实验和归纳等方法所发展起来的知识体系,它是实证性的研究而不是规定性的研究,尤其不能是邪恶地强制规定人们应当如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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