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执行文制度是德国、日本、韩国等奉行审执分离的大陆法系**制定的一种由专门机关审查执行依据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制度。在审执分离的模式下,审判机关负责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执行机关则负责运用**强制力保障已确认的权利能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但执行机关仅依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可能会因为某些情况下对执行依据难以判断而导致执行的迟延甚至造成不当执行。因此,便设置由专门机关来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具有执行力,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付与执行文,债权人取得执行文之后方能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审查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可能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由独立的执行文程序来确定执行力的内容,既能够保证执行的正当性和**性,又避免了执行机关审查执行的实体正当性要件对审执分离的违背。通过执行依据和执行文的两段式构造,以执行依据保障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执行,再以执行文保障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执行文制度成为衔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桥梁。
从德国、日本和韩国的执行文制度来看,执行文制度设置的前提是必须审执分离。执行文的基本机能便是衔接分离后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若不具备审执彻底分离的制度前提,执行文制度便缺乏其生存的土壤。目前,强制执行法尚未完成单独立法、审判权与执行权不完全分离以及强制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不完全分离,这些表现都说明我们必须继续深化审执分离的改革,真正实现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职能的分立和明晰,为我国设立执行文制度提供前提基础。因此,执行文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及微观角度解决我国当前执行程序设置上存在的诸多问题。陶婷在攻读博士期间对该领域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并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执行文制度研究”。即将付梓的文稿,���是她在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又历经三年修改,终得以成书。
作为我国本专门研究执行文制度的专著,本书不仅丰富了执行法的理论体系,拓宽了执行法的研究领域,也为我国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提供了理论参考。我作为陶婷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对她锲而不舍的钻研精神,对她的成长和所取得的成绩,感到由衷的高兴,并希望她的学术研究之路一如既往地坚实。
寥以数言,是为序。
唐力
202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