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序 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正在席卷华夏大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再度得到广泛关注。就金融法而言,创新从来就是其立足的根基与制度变迁的主线,金融创新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动力之源的认知早已成为无可置喙的经验常识。作为一种“创造性破坏”的力量,金融创新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既能够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也会带来经济���难和社会病痛,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毁誉参半的复杂影响和功罪交集的矛盾冲突当属这种双重角色的典型映射。尤其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批判与反思金融创新的言论甚嚣尘上,甚至将金融创新当作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但回到我国的现实语境,我们面临的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我们需要的是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前提下鼓励、培育和引导金融创新而不是因噎废食地**、阻却甚至扼杀金融创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金融法治助推金融创新,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成为亟待思考和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供给日益丰富,反映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立法饥渴”,暗含着通过金融法治为金融改革保驾护航的美好期待。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法律不代表有法治,金融法律制度的不断供给并不意味着金融法治秩序的持续增长。金融法治可以从金融法的运行状态、运行方式、运行程度和运行过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就其运行状态而言,金融法治指涉的是金融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其合法性评判的形式标准应看金融法的制定是否符合民主立法程序,实质标准应看法律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自然法原则和人权保障精神。就其运行方式而言,金融法治主张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监管机构都要守法,但更强调金融监管机构首先应守法。就其运行程度而言,金融法治强调“法的统治”,突出金融法的目的性价值,以法律至上为价值圭臬。就其运行过程而言,金融法治表达了从金融法的形成、遵守、实施到产生预期的、的法律秩序状态。显然,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状态与金融法治的理想状态还有相当大的距离,金融创新所依赖的法制权威性、法制整合力、法制公信力、法制执行力、法制创新力等因素尚未齐备,金融创新与法制变革的良性互动关系尚未形成。因此,我国必须继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放松管制,改进监管,寻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竞争性平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是全国较早开展金融法教学与科研的单位之一。2004年,经济法专业开始挂靠民商法专业博士点招收金融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2010年设立经济法博士点之后,金融法成为专门的博士生招生方向。2014年,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成立,成为全**专门从事资本市场法律问题研究的学术机构。十余年来,武汉大学法学院金融法学科承担了**社科基金、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等多项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与发表了大量的学术专著与专业论文,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融资法、互联网金融法制、金融法基础理论等方面取得了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成果,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专门人才。为进一步推动武汉大学资本市场法治研究**的发展,提升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水平,强化学科建设与社会服务力度,我们决定出版“金融创新与法治发展丛书”,集中展示金融法领域具有思想性、前沿性和创新性的学术精品。本丛书的入选标准坚持学术性,要求立足学术前沿,追求学术创新,注重学术规范,恪守学术伦理。热忱欢迎有更多的金融法著作入选“金融创新与法治发展丛书”,也希望“金融创新与法治发展丛书”的连续出版能为促进学术研究繁荣和推动金融法治进程贡献绵薄之力。
是为序。
冯 果
2015年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