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第八版)
QQ咨询:
有路璐璐: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第八版)

  •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22331
  • 出版日期:2021年10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36.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法律援助法一本通》以法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网络**战略】 第五条【**网络**维护】 第六条【网络**促进的社会参与】 第七条【网络**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网络**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网络**维护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网络**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网络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四条【危害网络**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第二章网络**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网络**标准】 第十六条【网络**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网络**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数据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网络**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网络**人才培养】 第三章网络运行** 节一 般 规 定 第二十一条【网络**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专用产品的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网络**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发布规范】 第二十七条【禁止危害网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 第二十九条【网络**风险的应对】 第三十条【执法信息的用途限制】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检测评估】 第三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措施】 第四章网络信息** 第四十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四十三条【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 第四十四条【禁止非法获取、买卖、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网络**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相关活动】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对违法信息的处置义务】 第四十八条【电子信息和应用软件的信息**要求及其提供者的信息**管理义务】 第四十九条【举报投诉及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信息的处理】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网络**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三条【网络**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网络**风险处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网络**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五十六条【约谈制度】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或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九条【未履行网络运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未履行网络产品和服务**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用户身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法开展网络**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危害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审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利用网络从事与违法犯罪相关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未履行信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发布传输违法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信用惩戒】 第七十二条【政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民事、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七条【涉密网络**保护】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保护规定的制定】 第七十九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数据、数据处理和数据**的定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数据**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维护数据**的职责】 第七条【权益保护与促进原则】 第八条【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数据**保护的社会共治】 第十条【行业组织的数据**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机制】 第二章数据**与发展 第十三条【**统筹发展和**】 第十四条【**实施大数据战略】 第十五条【鼓励数据开发提升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数据技术研究和产品、产业体系培育发展】 第十七条【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数据**检测认证与**保障】 第十九条【数据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数据人才培养】 第三章数据**制度 第二十一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数据**风险机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数据**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数据**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数据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数据领域对等反歧视措施】 第四章数据**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数据**保护义务履行方式】 第二十八条【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义务】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测及处置义务】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处理者的风险评估义务】 第三十一条【重要数据出境**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第三十三条【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机关有权依法调取数据】 ★第三十六条【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请求的处理】 第五章政务数据**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政务数据运用的要求和目标】 ★第三十八条【**机关收集、使用数据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数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委托他人处理数据】 第四十一条【政务数据公开原则】 第四十二条【开放目录与平台】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对数据**风险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不履行数据**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数据出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说明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机关不履行数据**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非法数据处理活动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涉及**秘密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统计、档案工作中的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含义】 第五条【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个人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原则】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节一 般 规 定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条件】 第十四条【知情同意原则】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撤回权】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提供服务原则】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告知规则】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的豁免及延迟】 第十九条【个人信息保存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权义约定和义务承担】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移转】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分享提供】 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图像、身份识别信息收集规则】 第二十七条【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敏感个人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同意规则】 第三十二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节**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 ★第三十四条【**机关依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和境外提供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职能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出境的告知要求】 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境外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可采取对等措施】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查阅权、复制权及个人信息的转移】 第四十六条【更正权和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要求解释和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负责人制度】 第五十三条【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的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受托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十二条【**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约谈、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机制】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侵害的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适用除外范围】 第七十三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2019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