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网络**战略】 第五条【**网络**维护】 第六条【网络**促进的社会参与】 第七条【网络**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网络**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第十条【网络**维护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网络**行业自律】 第十二条【网络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四条【危害网络**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第二章网络**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网络**标准】 第十六条【网络**技术和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网络**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数据资源**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网络**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网络**人才培养】 第三章网络运行** 节一 般 规 定 第二十一条【网络**等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专用产品的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网络**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发布规范】 第二十七条【禁止危害网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义务】 第二十九条【网络**风险的应对】 第三十条【执法信息的用途限制】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三十四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的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检测评估】 第三十九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措施】 第四章网络信息** 第四十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的建立】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四十三条【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和更正权】 第四十四条【禁止非法获取、买卖、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网络**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相关活动】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对违法信息的处置义务】 第四十八条【电子信息和应用软件的信息**要求及其提供者的信息**管理义务】 第四十九条【举报投诉及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条【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信息的处理】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网络**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十三条【网络**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网络**风险处理机制】 第五十五条【网络**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五十六条【约谈制度】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或生产**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网络通信临时限制措施】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九条【未履行网络运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未履行网络产品和服务**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用户身份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法开展网络**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危害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购****审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境内存储和对外提供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利用网络从事与违法犯罪相关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未履行信息**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发布传输违法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信用惩戒】 第七十二条【政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民事、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第七十五条【对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七条【涉密网络**保护】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保护规定的制定】 第七十九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数据、数据处理和数据**的定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数据**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维护数据**的职责】 第七条【权益保护与促进原则】 第八条【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数据**保护的社会共治】 第十条【行业组织的数据**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促进数据跨境流动】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机制】 第二章数据**与发展 第十三条【**统筹发展和**】 第十四条【**实施大数据战略】 第十五条【鼓励数据开发提升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数据技术研究和产品、产业体系培育发展】 第十七条【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数据**检测认证与**保障】 第十九条【数据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数据人才培养】 第三章数据**制度 第二十一条【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建立**数据**风险机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数据**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建立**数据**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数据出口管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数据领域对等反歧视措施】 第四章数据**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数据**保护义务履行方式】 第二十八条【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义务】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测及处置义务】 第三十条【重要数据处理者的风险评估义务】 第三十一条【重要数据出境**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第三十三条【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机关有权依法调取数据】 ★第三十六条【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请求的处理】 第五章政务数据**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政务数据运用的要求和目标】 ★第三十八条【**机关收集、使用数据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数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委托他人处理数据】 第四十一条【政务数据公开原则】 第四十二条【开放目录与平台】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对数据**风险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不履行数据**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数据出境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说明审核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机关不履行数据**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非法数据处理活动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涉及**秘密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统计、档案工作中的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含义】 第五条【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个人信息质量原则】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负责原则】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节一 般 规 定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条件】 第十四条【知情同意原则】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撤回权】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提供服务原则】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的告知规则】 第十八条【告知义务的豁免及延迟】 第十九条【个人信息保存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条【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权义约定和义务承担】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移转】 第二十三条【个人信息分享提供】 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图像、身份识别信息收集规则】 第二十七条【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敏感个人信息告知义务】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同意规则】 第三十二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定限制】 第三节**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机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 ★第三十四条【**机关依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个人信息的境内存储和境外提供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职能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对外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出境的告知要求】 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境外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针对中国的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可采取对等措施】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查阅权、复制权及个人信息的转移】 第四十六条【更正权和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要求解释和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负责人制度】 第五十三条【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设立境内专门机构或指定代表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定期合规审计义务】 第五十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的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 ★第五十八条【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受托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基本职责】 第六十二条【**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约谈、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机制】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侵害的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适用除外范围】 第七十三条【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七十四条【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2019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