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
一、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根据所有权的权能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其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而对其所有物可以进行的积极行为。一般而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及处分权能。这四项权能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四大权能:“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占有权能
占有权能是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是所有权*基本的一项权能。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占有权能与占有不同。占有是指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控制某项财产的人通常被认为是该项财产的所有人,即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明显的证据。当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被他人侵夺时,所有人可基于其占有权能向侵夺人提起请求返还原物的物权之诉。
根据占有人是否为所有人,可以将占有区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所有人的占有,即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之一。非所有人的占有,即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物的事实上的控制。根据有无占有权能或法律依据,又可以将非所有人的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又叫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非法占有,也叫无权占有、不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两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2007年3月16日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终于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物权法》的制定与施行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物权法》**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对物权法律制度做出了安排,稳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保护交易**、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书作者吸收了国内外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新研究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体例,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详尽介绍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和制度,内容包括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共五编19章。本书内容全面、**突出、讲述精细、深浅适中,力求做到科学性、系统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本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长期从事物权法教学与研究的两位副教授合作完成,具体分工如下:刘智慧博士负责撰写**章、第三章、第五章、
第七章至第十三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孙玉荣博士负责撰写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第十四章至第十七章。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物权法方
面的专著和文章,在此我们真诚地对民法学界的前辈和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书的写作和出版得到了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和法律学科部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和责任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汗水,谨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本书不仅适于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物权法教材,还可以作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学习和宣传读本,可用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者的岗位培训教材以及物权法理论研究人员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参考用书。
物权法是一门适时性、理论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随着物权法理论和我国物权立法、司法进程的演变,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可谓学无止境!尽管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尽了自己*大的努力,但仍难免有不完善和不妥之处,敬祈专家、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加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