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行为和商事组织各种法规的总称。这里“国际”一词实际是指“跨越**”而言,西方学者往往将当代国际商法称为“跨国法”( transnational law)。跨国法不是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的一个分支或部分,“它的权威来自各国立法者的**主权”。
商事行为和民事行为同属于法律行为;商事行为强调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它与民事行为的区别所在。商事组织义称商事企业,指企业的三种法律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而言。
冯大同认为,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货物)的国际交易,而且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②施米托夫认为,国际商法包括两个主要分支:(1)国际贸易法,其中国际货物买卖是该法的主要内容,尽管它还包括国际银行业务、保险,以及航空、海洋和陆上运输中的法律问题。(2)国际公司法,其调整对象是根据一国法律设立但又在其他**具有商业利益的公司, 无论此项商业利益采取何种形式,如在其他**设立子公司,或在联合公司中占有股份,或参加经营管理,或者采用其他形式。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写的《国际法辞典》认为,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的从属部分。苏联的国际私法学者隆茨亦将国际商法中的大部分内容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上从事经济和贸易活动要遵循国际规则,包括商事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以及由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的有关**的民商法。国际商法就是以这几方面法规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调整国际经贸关系的法律涉及公法与私法。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而国际商法则是私法的一个分支,这是两者的区别所在。国际商法中的法律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经济。在私法领域,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律不禁止即为自由,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次修订由洪庭展(**、二、三、四、五、六、九、十章)、党伟(第七、八、十一章)撰写,洪庭展统纂定稿。限于水平,错误和缺点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