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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问·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常建华、邱澎生、阿风、王志强、张泰苏等学术名家一致推荐,彭慕兰、高彦颐、白德瑞、李硕等知名学者曾撰文评论英文原版,简体中文版初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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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问·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常建华、邱澎生、阿风、王志强、张泰苏等学术名家一致推荐,彭慕兰、高彦颐、白德瑞、李硕等知名学者曾撰文评论英文原版,简体中文版初次出版)

  • 作者:(美)苏成捷 大学问出品
  •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59856692
  • 出版日期:2023年05月01日
  • 页数:608
  • 定价:¥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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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书中运用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案例,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等现象。 作者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探讨了清代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书中案例生动鲜活,人物形象立体丰满,语言流畅,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文章节选
    妇女的贞节,被理解为妻子对其丈夫**的性忠诚。清代官方据以评判妇女贞节的标准,乃是她们在面临诸如丧夫、被人企图奸淫或调戏等挑战时所做出的反应。例如她为自己设定的贞节标准有多高?她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捍卫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 ——编者按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旌表节妇烈女:法律的仪式维度 妇女的贞节,被理解为妻子对其丈夫**的性忠诚。清代官方据以评判妇女贞节的标准,乃是她们在面临诸如丧夫、被人企图奸淫或调戏等挑战时所做出的反应。例如她为自己设定的贞节标准有多高?她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来捍卫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 清代官方评判贞节的正式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皇帝下旨旌表节妇烈女,另一种是依据受害女子的行为来评判那些危害贞节的罪行。它们分别代表了帝国法律当中所包含的“礼”与“法”这两个不同的维度。“节妇”是典型的贞烈女子,亦即那些在丧夫后既未再婚也未与其他任何男子发生性关系的寡妇。对节妇的推崇,至少可上溯至将儒家道德作为**信条的汉代。而清代则直接承袭了元明两代的前例。 元代在大德八年(1304)由礼部对可获朝廷旌表的节妇资格加以规定,亦即该女性须至少在其30岁至50岁的这20年间未曾再婚或与人通奸,且其“贞”在当地广为人知。经由乡邻的举荐,地方官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寡妇上报至朝廷,请求予以旌表。 明代于洪武元年(1368)对上述那些条件加以重申,并另外新增加了一项奖励,亦即免除节妇所在家庭的徭役。此外,明代还从正德六年(1511)开始旌表“不受贼污贞烈妇女”,亦即那些在反抗强奸的过程中被杀或自尽且未遭奸淫得逞的女子。朝廷会为这些女子立贞节牌坊,并支付其丧葬费用。 无论是守节的寡妇,还是因拒奸而身亡的守贞烈妇,均被描写成采取**的手段以反抗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不管后者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是再婚、通奸抑或强奸。守寡被认为在经济和情感两方面均会遭遇困境(司法档案中常常称之为“苦守”)。那些宁死也不愿放弃维护其丈夫对她的性垄断权的女子被推崇为“贞烈”,犹如那些为君尽忠的官员被誉为“忠烈”。从理论上讲,这两类“殉烈者”皆是主动选择了一条极其困难但忠贞不渝的道路,而抛弃了其他那些简单易行但可耻的做法。 清廷赐银给节妇烈女所在的家庭,出资为她树立贞节牌坊,并在当地建造“节孝祠”供奉节妇烈女的牌位,以使其得享祭祀。此外,雍正皇帝更是推动了将贞节旌表的范围扩展至平民**,他将那种家境贫寒但能守贞不渝的节妇视为妇德所能达到的高峰。**的性忠诚,被作为界定原先的那两大类女性典范(译者注:指节妇和烈女)的大原则。 在雍、乾两朝,官方通过对这一大原则详加阐述的方式,大幅扩展了符合可获官方旌表之资格的女性范围。其结果是造成了贞节牌坊的总数量**激增,正如伊懋可(Mark Elvin)所评论的,“旌表制度变成了一条装配流水线”。 在守寡期的计算方面,清代将如下这类女性也包含在内,亦即那些尚未成婚便遭逢其未婚夫身故,但仍坚持搬到其未婚夫的家中侍奉后者的双亲,并拒绝改嫁他人的女子。此外,在清代中期,下述这类女性人数的激增,也逐渐缩短了朝廷规定的受旌表资格所要求的时间。那些自尽殉夫的寡妇、自杀追随其未婚夫于九泉之下的未婚妻及“抚子守志,因亲属逼嫁投缳的孀妇”,此时均有可能被加以旌表。这些新增的资格,将节妇和烈女这两种贞女典范合二为一。于是,自乾隆二十四年(1759)开始,那些因为受到非胁迫性的调戏而自杀身亡的女子也被加以旌表。这一做法将那种认为女子应当避免为通奸或强奸所玷污的逻辑加以延伸,**的性忠诚开始变得意味着,女子即便仅是受到合法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的性挑逗,她也必须以死明志。 但是,即使某位女性做出上述那些举动,她也未必就有资格成为节烈。因为在明代,那些因反抗强奸而丧命的女性受害者,若已被施暴者强行玷污得逞,那么她就会失去被旌表的资格;同样的,倘若她以往有过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则也会丧失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再婚的寡妇即使未被强奸犯玷污,也不具备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的资格,因为再婚本身便意味着她经不起对其贞节*基本的考验。对此问题的看法,在清朝前期曾有分歧。乾隆二十三年(1758),江苏按察使向皇帝建议应当对那些举荐节妇烈女的规范加以阐明,将再婚的寡妇排除在有被举荐资格者的范围之外,但刚开始时皇帝拒绝了这一建议,参见《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91年,卷403,第510页。但我从未见过再婚的寡妇曾被作为举荐旌表之人选的例子,更遑论其确实获得旌表。乾隆五十七年(1792),皇帝甚至明令禁止下级官员举荐再婚的寡妇作为旌表人选,我曾读到乾隆朝晚期、嘉庆朝和道光朝的许多刑科题本皆强调案中因反抗强奸而死的寡妇曾再婚,以解释为何不举荐对她加以旌表。一名女子唯有坚持*高的标准(未与其丈夫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过性关系,守贞直至身故),她才有可能被作为节烈加以旌表。 危害贞节的罪行:法律的刑罚维度 女性贞节所面临的某些考验,涉及男性所做的并被清律界定为犯罪的许多行为。但定罪与量刑皆取决于女方的反应,亦即女性在面临这种考验时所坚持的贞节标准越高,则对她实施性侵犯者将受到的刑罚也就越重。在本书前述讨论过的那些对强奸案件的审判中,我们已经看到此一原则的运作方式。但是,*引人注目的或许是“调戏”或“调奸”这种罪行。倘若一名男子调戏或调奸某女子,而该女子仅是向官府告发,则该男子将会被视案情轻重处以笞刑或一段时间的枷号。但如果遭调戏或调奸的女子自杀身亡,那么她就有资格成为节烈,而自雍正朝开始,调戏或调奸女子并致其自杀身亡的男子将被处以绞监候。在对此类男性罪犯进行定罪量刑时,更多的是视女方对她遭受的调戏或调奸的反应而定,而非男性所实施的此种行为本身。 另一个例子是那种强迫寡妇再嫁的罪行。就此种罪行而言,所科具体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罪犯与受害者之间的亲属关系远近。若寡妇因为不愿与新丈夫成婚而自杀身亡,则那名强迫她再嫁的亲属(无论其与那名自尽的寡妇是何种亲属关系)将被以*重的刑罚论处。即便迫其再嫁者是那名自杀身亡的寡妇自己的父母,他们也将因此而被处以杖刑和徒刑。上述这种殉节使得强迫寡妇再嫁的行为成为一种严重的罪行,而殉节的寡妇则将受到旌表。若寡妇已和其受迫再嫁的新丈夫成婚,而她并未选择自杀,则强迫其再嫁的亲属所要受到的刑责将大为减轻。若寡妇*终被亲人劝服而屈从于强迫性的再嫁,则如同强奸案件中的情形那样,顺从于既成事实便被视为同意,故而迫其再嫁的亲人的刑责也将*轻。事实上,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初期,如果一名寡妇被迫完成了再婚而并没有自杀,那么她甚至会失去离开其新丈夫的选择权,而她的新丈夫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正如雍正三年(1725)时的一份奏折中说道,此类寡妇“是业已失身,无志可守,不必追归”。若寡妇因为与人通奸而失贞,则其姻亲便获得了将她嫁卖的法定权利,而无须顾及寡妇本人的意愿。显然,强迫再嫁的罪名仅适用于那种受害者乃是节妇的情形。该罪名成立与否,则取决于此类女性作为寡妇的客观身份,而不是取决于再嫁行为是否违背了寡妇本人的意愿。 在确定每一类别的罪行之前,皆须先对受害者进行评判,后者的不同情况决定了罪犯所受的刑责之轻重。*高的贞节标准是女子以清白之身殉节,而她所得到的回报有二:其一是被朝廷作为节烈加以旌表,其二是相关的罪犯将被处以*严厉的刑罚。 节选自[美]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5月
    目录
    **章 导论 **节 论题 第二节 资料 第二章 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节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第三节 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第四节 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第五节 “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第三章 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节 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第二节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第三节 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第四节 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清代**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第六节 结语 第四章 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的立法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节 论题 第二节 立法史 第三节 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第四节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第六节 **分化与男性之“性” 第七节 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含义 第五章 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之关联 **节 引言 第二节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 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第四节 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第五节 没有资财的寡妇 第六节 拥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第七节 争斗的诸种情形 第八节 结论 第六章 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节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第二节 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第三节 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第四节 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第五节 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 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入罪化 **节 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开豁贱籍”的解读 第二节 “广风化” 第三节 雍正元年之后在法律上如何处置卖娼 第四节 雍正朝以降一些经**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结论 **节 法律的阳具**主义 第二节 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 含义发生变化的“良” 第四节 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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