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卫生基本的任务是防病和治病。以预防和**为划分标准,卫生可以分为预防性卫生和**性卫生。本书所称的公共卫生,主要是指预防性卫生。公共卫生的本意是公共健康或公众健康。之所以用公共卫生概括预防性卫生,是因为“公共卫生”一词既突出了预防的公共特征,又体现了预防的卫生性质,而且准确地诠释了预防的公共健康目的。
在我国早期卫生法中,“公共卫生”一词的使用频率并不高,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有所改变,真正深入人心是始于2003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现行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中,“公共卫生”一词的使用比较灵活,有时是抽象的,有时是具体的,有时又是抽象和具体并用,没有对公共卫生进行明确定义,导致“公共卫生”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
本书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对公共卫生概念进行了探讨。认为广义的公共卫生,就是纳入公共财政的卫生,也就是政府职责范围的卫生。公共卫生与非公共卫生之间没有的界限,其区分标准不是卫生本身,而是有没有纳入公共财政。
经过几十年的��力,我国公共卫生法的框架结构基本形成,内容体系也日臻完善。本书将公共卫生法体系分为九个部分,即传染病**法、妇幼卫生法、慢性病**法、职业卫生法、食品**法、公共卫生应急法、环境卫生法、学校卫生法和放射卫生法。认为随着慢性病**法立法不断发展,内容丰富时,也可以将精神卫生法单独成为公共卫生法的一个部分。
本书从预防性卫生角度,全面回顾了公共卫生法的发展历程,对各个阶段公共卫生法立法成果进行了梳理,**介绍了公共卫生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有关条文和背景对一些实践和理论问题进行了阐释,希望有助于读者多方面了解我国公共卫生法的全貌。
限于篇幅,有些内容本书没有展开讨论或者专门介绍,如卫生监督、公共卫生法律责任等。读者若有兴趣,类似内容可以参阅笔者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请查阅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这里补充的是,20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前期,卫生部门曾两次尝试起草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监督法,但几经努力未成。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其职责来自具体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卫生监督的程序,**有统一规定的应当依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对于书中的谬误和疏漏,敬请读者以及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汪建荣
2023年5月于新德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