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的概念
**节 经济法界说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照例先要对经济法有个定义,以明确概念,作为该学科的起点。尽管经济法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无论在中外,人们对其概念和性质迄无定论,有众多不同的界说。从我国的情况看,大致可以按对经济法是赞成抑或否定,将其分为两类。现将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界说概述如下。
一、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界说
(一)学科经济法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1]在法的体系中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财政法、劳动法、土地法等基本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是这些基本部门法的具体化,因此也可称之为否定的“经济法规说”。[2]该说同时认为,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则是必要的,因为传统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之不足,实践中有利于加强法律对国民经济的综合性调整。也就是说,现代国民经济需要法律的综合调整,这是一门需要深入研究的学问,但在法律的综合调整中,并不形成新的法律门类或部门。
��说由民法学家提出,在国外也有学者持相似的观点。[3]它看到了当代**对各种经济关系普遍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进行统一调整的现象和趋势,并且认为应当加强对此现象的研究,以提高经济的法律调整的功效,这是非常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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