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性质
一、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论学说
关于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契约说(或称合同说)、自治法说与宪章说。以下对这三种学说分别展开叙述和分析。
(一)契约说
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和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文件,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相关者认可的内容,对这些主体产生约束力,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即可。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契约说为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学者所主张,其*初来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有关“合同公司”的理论。该理论把公司看做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公司由此本质上是合同性的。而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设立相关者通过面对面的谈判逐一达成的,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订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是一个相当于具备格式条款的合同,想加入公司股东行列的当事人只有在“接受”与“不接受”之间作出承诺。因此,美国一些判例视附属章程为合同,英国学界则认为公司章程 为一种法定合同。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与公司诉讼类法律实务相比,公司非诉讼法律实务的规模和数量已经远不止半壁江山可概括,并且在一个可预期的时期内,其发展的潜力和速度令任何一个业内人士不能不重视。
但与这一事实和发展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可谓汗牛充栋的公司法学术研究专著和公司诉讼类法律实务书籍(如*常见的公司法案例分析)相比,公司非诉讼法律实务类专题研究和相关书籍却凤毛麟角,翻遍书店的法律类图书书架也基本难有收获。甚至曾见到一位相熟的律帅朋友,遍寻公司非诉讼法律实务类书籍,发现了范渝教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如获至宝!但翻阅后却发现此“非诉讼”非彼“非诉讼”也!虽心有不甘,却也只能悻悻然空手而去。因此,以公司法一般原理为基础的公司非诉讼实务之总结和概括,乃是我国当前公司法研究中亟待加强的一个课题。
在长期从事公司法理论研究和非诉讼法律实务工作过程中,我们对此感触颇深。在2003年,本书作者之一出版了《公司法新沦》一书(吴春岐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引起了一定反响。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后,受出版社邀请,又较早出版了《公司法》一书(吴春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在两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作者发现与公司非诉讼法律实务相关的资料非常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