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欧盟宪法条约》研究
欧洲联盟治理结构的多元性及其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影响
武汉大学法学院 曾令良
近年来,治理或治理结构在国内外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经济学和法学界是一个时尚的概念,使用率很高(尤其是在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如**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全球治理(结构)等等,一直是学界和政治家及其智囊们探讨的热门话题。这一颇为流行的概念主要是用来描述或分析一个特定的社会(**、国际社会或区域社会)或特定的实体(如国际组织、公司、法人团体等)的统治或管理或经营模式。任何治理模式的选择,其*终目标应该是实现一个社会或实体的法治和良治。
治理在欧盟有其特定的含义。根据欧盟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欧洲治理白皮书》,它是指“在欧洲层面上影响权力行使方式的各种规则、程序和行为,尤其是涉及公开、参与、责任、效力和连贯性”。这些是良治的5个基本方面或原则,以增强欧盟基本条约确立的从属性原则(又译为:辅从性原则,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和相称性原则(又译为:比例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欧盟的治理结构,从1957年3月25日两个《罗马条约》的签署算起,已经整整50周年。它一开始就以独具一格的模式吸引着国际社会,并随着其一体化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创新。然而,对于欧盟治理机构的定性,却一直存在争议,其中*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欧盟是一种典型的超**治理,而与之相对的是一种保守的观点,即欧盟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政府间治理或**间治理模式,尽管在特定领域或事项上具有某些超**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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