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法基础理论
案例一 药材公司承包案——纳税主体的认定
【案情介绍】
重庆市某区药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从2000年起将其批发门市部实行对外承包经营,外来人员叶某利用长期从事药材生意的优势,借机与药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批发部由叶某自主独立经营,每年向公司上缴38 000元保底金,经营利润再分红;叶某所有经营业务均如实上报公司统一做账核算,税费由公司统一缴纳,应纳税费的承担者为叶某。
2003年经地税部门检查发现,在2000年1月-2003年7月期间,叶某上报收入4 363 516.16元,隐瞒未报收入13 165 857.12元,从而导致药材公司账上少列收入13 165 857.12元。造成药材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203 991.23元;偷逃增值税由于有待国税部门认定,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本案未作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款的规定,对药材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203 991.23元,除限期追缴入库外,并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1 99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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