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单位参与的共同犯罪的处理
我国的单位犯罪,有部分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例如虚假广告罪,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类特定的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只能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构成。对于这些特殊主体的单位犯罪,能否与其他主体共同实施构成共同犯罪?如何对这些情况进行处理?目前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少有探讨,由于单位共同犯罪本身在刑法学界尚有很多争论,如单位参与的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能否认定共同犯罪,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等等。限于篇幅,不在这里展开讨论。在这里,笔者对特殊单位参与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持肯定的态度,在处理方式上,可以参照自然人主体在“共同犯罪与身份”中的理论原则。
(三)身份与共同犯罪量刑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效力是否及于没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是这里研究的问题。对此刑法理论中主要有3种学说:从轻说、肯定说和否定说,实际上,这些观点仍然根源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和共同意思主体说的基本理论。
从轻说。该说主张对共同犯罪人不能适用不同罪的法定刑,而应适用同一罪的法定刑;实行犯因身份而致刑有重、轻之别时,教唆犯或帮助犯虽无身份,也从属于实行犯而被科以较实行犯为轻的刑罚。这一学说的理论根据在于犯罪共同说,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就是两人以上共犯一罪,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从属关系,即实行犯处于核心地位,其他共同犯罪人处于从属地位。因此,实行犯因身份而致刑有重、轻之别时,教唆犯或帮助犯虽无身份,也从属于实行犯而被科以较实行犯为轻的刑。如德国刑法。
否定说。该说主张对共同犯罪人可以适用不同犯罪的法定刑,对实行犯因身份而致刑有轻、重之别时对无身份的教唆犯、帮助犯,仍科以通常之刑。这一学说的理论根据在于行为共同说。 现代化的**是法治**。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且目前**的、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学���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刑法学家、**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院的设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中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诸多学术领域,培养**刑事法学专门人才,为中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进行新的探索,力争为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事业在刑事法学领域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