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部分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2 刑事诉讼的目的
1.2.1 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特征
从历史和现实上看,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用是以实现一定的法律目的为依归的。作为人类文明产物之一的刑事诉讼制度亦是如此。其目的,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和境地,想要得到的结果。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定义,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诉讼目的,是指**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统治者按照**和社会的需要,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理想模式。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设计和运用刑事诉讼制度想要追求的基础目的和想要获得的主要结果。有学者则认为,所谓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进行刑事诉讼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理想模式。
我们认为,所谓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设计和运行刑事诉讼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按照**和���会的需要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例如,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有三:一为实体事实之正确性,二为诉讼程序之合法性,三为为维护法和平而对被告为有罪之判决。”又如,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刑事诉讼具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的。
通常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具有如下特征:①**性、整体性。刑事诉讼目的并不是指单个刑事诉讼参与者的具体目的,而是反映了**从整体上对刑事诉讼结果的评价和选择。②客观性。这种理想模式并不是臆想出来的,而是**基于需要和对刑事诉讼案件和事实的认识而规划的。③强制性。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要借助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须以**强制力为后盾,故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也具有强制性。④主观性。刑事诉讼目的作为刑事诉讼结果的预见性反映,与实际结果不一定等同。诉讼实践结果受多方因素的作用,而刑事诉讼目的是基于**的需要和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而设计的,虽具有客观性,但也不能摆脱其主观的一面。⑤多元性、层次性。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的,而且各种目的之间具有层次性。根本目的通常在于与政治、宗教等制度一起维护社会秩序并有利于**统治,直接目的则在于追求具体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者相互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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