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每一个法规范都需要解释,即使表达清楚的条文也需要解释”,而且“一个刑法条文的含义,总是首先通过法官的解释,才会在确定无疑的意义上被‘确定’”。因此,“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在大多数西方同家,司法解释就是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这是明门无误的,尽管在他们的法律电可能找不到一个司法解释或法官释法的宁眼,但这似乎成了不言自明的事情。”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解释模式下,得到法律承认的解释只有二种,一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另一种是***高到法机关所作的立法解释,包括*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审判解释和*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检察解释。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心代表夫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高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应报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四年前,当我校**批刑法学博士毕业时,我就萌发了出版一套博士文库的想法。可是人懒事烦,一拖就是几年。去年借在重庆参观全国性书展的机会,我又与检察出版社谈起此事。他们不仅热情地表示支持,而且还建议将这个想法加以拓展和延伸。因为在刑事法学领域,目前还未出版过全国性的博士文丛,如果以文库为依托尽可能汇集全国各地刑法、刑事诉讼法、犯罪学、监狱学以及刑法史等方面的**博士论文,则不仅可以为相关学科的博士们提供一个展示自己成果的平台,同时也能为读者学习研究提供一种系统的参考。这是件有助于学术传承的好事啊,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就有了《刑事法学博士文库》的问世。
按例,一套文库应该有一个总序。总序是文库的点睛之笔。这个“睛”该怎样点,委实有点为难生性拙于文的我。没有办法,无能点睛,就谈一点自己对刑事法学的看法吧。这些看法,不论作为参考的镜子,还是批判的靶子,我都奢望对认真的读者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