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往往要通过企业工会主席的具体工作
来实现。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工会主席因为依法履行职责遭受降职降
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等打击报复行为时有发生,
且有越演越烈趋势。进而产生自己也需要维权的尴尬境界。
如果说企业工会主席遭受打击报复的这些事件,反映的仅仅是工
会主席个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个人的恩怨,那它不会引起社会如此的
关注。它真正引起人们关注的是:企业工会主席因为履行职责,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竟遭除名或被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企业经营者对工会
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报复,是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工会主席真诚
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
报复。
导致某些企业经营者无视工会社团法人的地位,无视企业工会主
席作为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社会经济原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存在是以实现
自身利益的*大化为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
下,必然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而劳动者是以改善自身境况
(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条件等等)的天
然愿望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矛盾,决定了劳动
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确立,劳资双方在劳
动报酬、劳动**、劳动时间、社会保障等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企业
发生的工会主席和职工被侵权的事件,往往和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关
系。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代表的是职工的利益,其职��就是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只要企业工会主席为职工说话、办事,某些企业经营者
就认为是与他对着干,无形中企业工会主席就成了企业经营者的对立
面,成为被经营者打击报复的对象。
其次是我国与《工会法》、《劳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的原因。直到现在,我国还缺乏与《工会法》、《劳动法》相配套的《集
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保护法》、《*低工资
法》、《工时法》以及《职工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就使得一些企
业经营者视自己为强者,一方面仗着手里有钱有权,一方面借法律法
规的不够完善,所以才敢以身试法,与本身就是弱者的工会主席或职
工对簿公堂。加之,我们有些执法部门,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对有些
不难解决的案件一拖再拖,该断不断,这也让那些有法不依的经营者
有恃无恐。
*后是工会自身的体制原因,导致工会组织不受重视。这是企业
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重要原因。时至**,人们不仅普遍错误
地认为企业工会是靠行政拨经费养活的,而且就企业工会主席而言,
也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领取企业的薪酬。于是有些企业经营者视
工会为摆设,视企业工会主席为普通员工,不仅干预工会工作,而且干
涉工会工作,对企业工会主席更是随意摆布,说调离就调离,说罢免就
罢免,也就一点不奇怪了。
由于企业工会主席自身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不仅影响了工会组
织的形象和作用的发挥,而且成为制约工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的瓶
颈。为此,全国总工会正式推出《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
法》。《暂行办法》共四章十四条,分别从内容、机制、措施、责任等方
面为维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为破解基层工会“维
权者被侵权”提供了可操作的保障。
本书围绕《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依据工会十四
大以来全总颁发的重要文件,从五个方面对如何贯彻落实《暂行办法》
进行了分析。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对某些问题分析得
不透,恳请工会同人及关心这一问题的社会各界朋友提出宝贵意见。
编者
2008年1月第四章 创新企业工会主席
直选体制
一、创新企业工会主席直选体制。是企业工会工作中亟待解决的
问题的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整个社会
情况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比如,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样
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等等。这种多样化发展的
格局,给我们的工会工作带来了****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
新的问题。
(一)企业工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工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工人**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
中有所削弱,侵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日益增多;国有经济比重
减少,私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限制、阻挠、禁
止职工群众依法组建或参加工会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以改革、
改制、精简机构等为名,随意撤销或合并工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
现象比较严重,工会资产被随意挪用;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
力的保护。具体分析包括:
1.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扩
大,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
的变化,劳动者、经营者,以及企业都有了自主权,相互之间有了不同
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时,维护职工的*基本的生存权,即获得劳动
报酬和生命**健康保障权,成为职工的**需要。但是,当前无论
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经济组织,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普
遍。因此,工会只有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才能在此基
础上更好地发挥工会四项职能,即建设、参与、教育和维护职能,否则
工会的基本职责无从发挥。
2.工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的现象普遍存在
我国《工会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
销、合并工会组织”,因此,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敢随意撤销工会,但
却采取隐蔽的手法将工会组织合并,或在国企改制中将工会合并到
“党群工作部”,成为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或在公司制改造中干脆
不设工会组织,企业工会的牌子不存在了。由于工会得不到企业应有
的重视,工会工作只能应付差事,被动地做一些可有可无的事情,上级
工会部署的工作不能得到贯彻落实,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不到
实现。
3.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和必要的物质条件还缺乏保障
虽然我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所有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
企业、私营企业等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同时第四
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
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
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法》还对
侵犯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
任。但是据调查有些企业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或拒不向工会提供开
展活动的**的物质条件,或侵占工会财产的现象普遍存在。上述种
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工会活动的开展,而且关系到工会的生存和发展。
(二)企业工会主席的非职业化制约着工会的发展
1.当前企业工会主席非职业化的表现
具体来说,企业工会主席的非职业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特征不明显。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其身份在一些方面
更多地像是行政人员,而不是作为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
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工会主席,无论是从过去还是现在的实践来看,在
一些方面也更多地像是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中的一员,他们的工作,
也更多地像是在代表企业执行管理事务。尽管实际中不乏心系职工
的工会主席,但其身份特征上存在的问题,使他们与其本应具有的职
业身份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2)企业工会主席的素质待提高。集中表现在企业工会主席对工
会工作、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不透,会员迫切需要的
集体谈判能力与技巧欠缺,代表会员与业主进行工资协商的能力不强
等等。这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工会主席的职与位都是与一定的政治待
遇、经济待遇联系在一起的,纳入到整个行政管理的系统考虑或是企
业领导班子的综合安排之中,企业工会主席的位置被当做是安置干部
的场所与需要,对候选人的工会职业能力方面的要求并不是首要考虑
的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与管理往往来自“上面”,
而不是来自会员,因此企业工会主席不断提高自身职业能力的动力与
压力不足。在这个因素的作用下,企业工会主席的职业素质亟待
提高。
(3)企业工会主席工作思路需改变。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
和表现,工会的作用,就是为会员争取新的、合法的权益。主要是争取
新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如更高的工资水平、更好的福利待遇与更好的
工作条件等。当前,由于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
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日
益凸显,企业工会主席的基本思路应该回归其出发点。对于这一点,
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并没有认识到,因而影响了工会工作和企业工会主
席在职工中的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