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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知识普及读本-五五普法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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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知识普及读本-五五普法读本

  • 作者:本社
  • 出版社:中国大地出版社
  • ISBN:9787802460072
  • 出版日期:1900年01月01日
  • 页数:149
  • 定价:¥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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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
    • ISBN
      9787802460072
    • 作者
    • 页数
      149
    • 出版时间
      1900年01月01日
    • 定价
      ¥8.00
    • 所属分类
    文章节选
    随着中国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民
    主法制建设的进步,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完善。胡锦涛总书
    记关于构建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国际和谐社会的论断和倡
    议反映了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也是中国
    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
    一个主要任务。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扩大农村基层民
    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
    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的规划
    和决议对加强农民法制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进一步加强
    农民法制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明了方向。
    社会实践是*好的普法学校。要坚持普治并举,把学法
    与用法统一起来,使农村干部群众在生动的法治实践中增强
    法制观念和提高法律素质。要继续以创建“民主法治村”活动
    为主要载体,深化依法治村工作,不断完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
    治机制,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
    荣辱观教育,提高农民的道德觉悟和守法意识,努力形成知荣
    辱、守法纪、促和谐的良好风尚。为了广大农民朋友的实际需
    要,我们组织专家编写了这本法律教育读本。在这本书中,简
    明扼要地阐述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中有关
    村民自治的规定、宪法中有关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和房屋宅基
    地的规定、农民的生产经营和进城务工的法律保护、农民婚姻
    家庭的法律保护、农民维权和信访、治安管理、刑事法律有关
    农民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提供了相关
    案例,条目清晰,方便查阅,通俗易懂。盼望能帮��农民朋友
    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帮助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书中如果有疏漏和不妥之处,请读者指正。农民能否拒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7条第1项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
    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
    绝。可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交纳。
    农民能否拒交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7条第2项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
    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有权拒绝。可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农民可
    以拒交。
    -农民可否拒绝摊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
    67条第3项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
    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提供人力、财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
    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可见,农民可以拒绝任何方式的
    摊派。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可否向农民集资 不可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68条第1项规定,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可否向农民随便摊派税款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第69条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
    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
    方法征税。
    可否通过农村中小学向农民收费 不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70条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
    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能否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和按指定渠道销售
    农产品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72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
    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
    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
    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能否强迫农民接受服务 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法》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障等有偿服务,必
    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
    服务。
    能否在农产品收购支付价款中扣除其他费用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75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
    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
    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生产资料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业法》第76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
    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
    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增加农民负担进行打击报复
    应追究的法律责任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第38条规定,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
    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
    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
    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五保对象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第6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
    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
    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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