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契约法上一个传统而又独特的固有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因而成为保险立法史上一个*具活力和*容易作为立法改革对象的精灵。因此,本文专题研究告知义务,所要回答和解决的**议题是:它是如何形成的,其存在的合理依据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发展的,其变迁的内容与实质何在?以及在保险业业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它仍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吗?其规则如何建构方达其本旨?作者站在“肯定论”的立场上,运用法律解释学、法史学、法经济学以及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
**章界定告知义务制度的功能及性质。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人依赖被保险人告知或披露的事实或信息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条件承保,决定着告知义务之于保险合同法的固有性;其制度安排之目的与功能在于要求投保人为保险人在选择与评估危险时提供协力,以排除不良危险之混入、促进危险分担之公平、维持危险共同体之健全;其在制度、规范及义务等层面之性质为先契约义务、片面的强制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