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之规定,百代公司请求陕西电视台赔偿损失525000元人民币及为调查陕西电视台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1000元,以上合计556000元,因百代公司未能提供损失的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不予全额支持。鉴于陕西电视台侵权获利、百代公司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作品的类型、陕西电视台的主观过错程度、网站的知名度、侵权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另外陕西电视台辩称百代公司主观上存在着恶意诉讼的故意,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考虑到百代公司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陕西电视台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百代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诉讼的故意,其此项辩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陕西电视台赔偿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香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10元,由百代公司负担5004元,陕西电视台负担7506元。 判解研究在今天已经成为研习法律知识的新思路。无论是从孔子数千年前即告诫的“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折射出的*普适的哲学道理(代表实践的“学”和代表认识的“思”需要互动),还是从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的法学研究方法各有所长自需博采众长的角度来看,判解研究都免不了被推到法学界的时尚前沿,其作为研习法律的良策被广泛认同。
本书的编著不能不说与这一学术潮流有关,当然,更多的动因是个人化的:作者从事知识产权法学教学研究多年后进入法院系统,担任法官,接触并审理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民商事案件。在这种由法律研究者向法律适用者的角色转换过程中,对于司法实践之于法学研究的近乎于源头的意义深有感触,亦认识到将司法实践中习得的经验转化为理论,以此来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