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民法(第四版)
QQ咨询:
有路璐璐:

民法(第四版)

  • 作者:王利明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091204
  • 出版日期:2008年04月01日
  • 页数:706
  • 定价:¥58.00
  • 猜你也喜欢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本教材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是根据**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共七编四十一章,**编为民法总论,第二编为物权,第三编为债权总论,第四编为债权分论,第五编为人身权,第六编为继承权,第七编为民事责任。
    《民法》一书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它是根据**教育部审定的《民法教学基本要求》编写的。我们编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遵循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努力反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反映民事立法和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思想和观点,注重阐明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使之符合本科民法学教学的需要。
    文章节选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较之于其他部门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的人格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时民法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了充分保护;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一。无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达史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民法所确认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民法通过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行为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利益说,此种观点认为规定**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第二,意思说,此种观点认为规律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第三,主体说,此种观点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或**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也有不少学者极力反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认为这种分类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
    目录
    **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合伙
    第六章 法人
    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八章 物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十章 代理
    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三章 物权变动
    第十四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十六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七章 共有
    第十八章 用益物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四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四编 债权分论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章 合同分则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十一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编 人身权
    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第六编 继承权
    第三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五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七章 继承程序
    第七编 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章 民事责任概述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四十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
    参考文献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