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三、商法统一的途径
统一的市场交易规则会强化人们法律上的可预见性和**感。效率就是
生命的时代观念,导向人们在市场交易。中力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在统一实体法和适用冲突法的选择中,人们毫不犹豫地选择协调和统一商法
这种*佳的方式。统一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实质上和具体事项上的一致,即
以制定新的法律取代或废除国内以前存在的法律;法律的协调则是使不同国
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接近,允许不受协调法支配的各国法律差异的存在,一般
这些差异总是一些细节问题。协调对于一些即将实行一体化的、建立在不同
传统或处于社会和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基础上的不同**的国内法,可以发挥
其*大优势。法律的统一特别有利于一些已经接近统一的,如海上、航空和
陆上运输以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市场交易法律的统一
。
商法统一与协调的基本方法有三,即国际公约、统一法和统一规则。
采用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方式统一商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众多人士对商法统一认同的深化,国际制法机构在这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
逐渐形成了“规范发起、草拟、修订、通过、生效等程序的相对成熟的”以
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统一的商法。诸如《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多���联运公约》、《船舶优先权和
抵押权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锖售合同公约》等的问世,有效地实
现着商法在世界范围的统一。
统一法即示范法。如果试图把相同的强制性规则纳入一些**国内商法
,适合于采取国际公约。公约提供的法律规范明确性、**性的价值取向,
一定程度上则会牺牲市场交易对法律规范灵活性与开放性的价值。统一法供
各国采纳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鼓励采纳,但不强迫采纳。统一法这种
着眼于国际社会主体差异性,更多追求的是法律的示范力而非强制力,更为
有效地实现着商法的统一。诸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商事合同
通则》、《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凭借自身的说服力为越来越多的**自愿
采纳,这是商法统一的*佳方式。
统一规则,即示范性的标准条件。只有被当事人将其纳入合同条款时,
才具有拘束力,统一法与统一规则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着眼于**制定的商
法,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范,以示范法被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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