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绪论
第二章 国际科技立法的历史发展
**节 二战以来国际科技立法中的政策演进
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创新体系政策阶段
20世纪80年代后期,英国苏塞克斯大学科学政策研究所克里斯托弗·弗里曼教授通过对二战后日本的研究发现,日本的崛起是其以技术创新为主导实施**科技战略的结果,于是提出了“**创新系统”的概念。①90年代以来,科技、经济与社会一体化进程加快,全方位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以提高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经济与科技政策的共同课题。美国l994年发布《科学与**利益》(Science in the National Interest)的报告,指出科学技术是“无尽的资源”,是“把握未来的巨大宝藏”。美国为确保科技领先地位,将对领先科技的投入视为对美国未来的“风险投资”,将R&D经费投入提高到相当于GDP比重的3%。各主要发达**逐渐将科技创新政策与法律的调控对象,提升到**宏观层面,强调通过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来提高**整体创新能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台了指导其成员国创新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南,美国、英国及欧盟**提出了各自创新体系的框架。日本分别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1995年)和《知识产权基本法》(2002年),提出科技振兴、知识产权立国的推进计划。②瑞典、芬兰、爱尔兰等国推出了2003-2006年**创新体系行动计划。
这一科技立法政策的变化,是对以厂商为**的创新理论以及相应的产业技术政策立法反思的结果。80年代后期出现的创新理论开始从一个社会系统的角度观察,认为企业创新获得成功,除了科学研究推动和产业技术政策引导之外,还有赖于良性机制运行,并由此营造良好的政企关系、社会文化和氛围。无论是**层次上创新,还是区域层次或产业层次上的创新,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由多种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一个系统,即创新系统。当然,经济学的研究区别了“**创新系统”、“区域创新系统”和“产业创新系统”,但从法律制度角度的分析则是作为一个**创新体系的整体看待的,其他子系统则均被包含在其中。不过,这种立法政策的变化在理论上比较容易说明,但在具体立法和法律规范之中却不容易区分。因为**创新体系毕竟只是在原有的产业(技术)政策之上的外延拓展,相应的科技立法也比较零散,不容易进行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