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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与安全(201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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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与安全(201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系列丛书)

  • 作者:谢望原
  •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0269573
  • 出版日期:2019年05月01日
  • 页数:0
  • 定价:¥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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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网络犯罪与**(2018)》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研究**组织编写的有关网络犯罪与**的学术著作。全书共由21篇高质量的学术文章组成,主题包括有关网络犯罪的研究综述、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新的网络犯罪罪名的理解与适用、网络犯罪的证据及证明等内容,反映了*的网络犯罪研究成果,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如拒不履行网络**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罪名适用等问题都从理论上进行了详细的阐释。体现了刑法学研究在网络犯罪研究领域的新发展。在对网络犯罪的实体法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对于网络犯罪中的热点难点如网络犯罪的证明、电子数据的评价等问题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本书中各篇论文的观点及论证过程对于网络犯罪研究者以及司法实务人员都很好的参考意义。增加了刑法学研究在网络犯罪的领域的知识供给。
    文章节选
    我国正在由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网络**已经上升到**战略层面,网络**正在全面渗透****、公共**、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法益。然而,脆弱的网络**环境是无法回避的“拦路虎”。刑法始终承担保护网络空间**的重任,《刑法修正案(七)》《刑法���正案(九)》《刑事诉讼法》以及《网络**法》持续夯实刑法保护的规范基础。但是,网络技术风险并无消退的迹象,网络犯罪亦无法被彻底消灭。打击网络犯罪并非一劳永逸的选项,治理网络空间更重要。应当以犯罪控制理念为原点,导入刑事政策的指导功能,吸收犯罪学提供的事实依据,聚焦社会控制与法律控制的功能协同,积极治理新兴网络犯罪现象。
    一、网络犯罪的相对中立价值判断立场
    犯罪治理已经是人类社会的日常性活动。但是,在治理观念上,既有早期深恶痛绝的朴素认识和**报应主义,也有晚近将犯罪视为普通正常社会现象的相对理性。对于网络犯罪的严峻态势,治理观念的抉择难题再次浮现。究竟持彻底消灭的立场还是合理限度的控制立场,首先涉及网络犯罪的价值判断问题。卢建平?需要一种正确的犯罪观?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3)?网络技术进步撑托起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科技是基础环节,围绕网络科技是否中立及异化风险的价值判断,必将成为网络犯罪治理认识论的首要前提。
    1 网络科技的二元价值悖论。现代科技革命推动网络时代的到来及其变革,推动创建更智能化、智慧化、便捷化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今,国际社会正在告别上世纪确立的以计算机及其技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运行**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1?0时代,并全面进入以信息网络为核心内容的网络2?0时代,正在开始迈向以大数据为关键内容的网络3?0时代。在这场网络科技革命带来的饕餮盛宴中,网络科技福利纷至沓来,网络代际变迁见证现代网络科技的巨大价值与应用功能。但是,以网络技术异化为主要内容的网络技术风险接踵而至,成为困扰人类社会的全球性难题。“赛博空间的创建者的初衷是建立一个精神理想国,或者说建立一个人们以诚相待的试验性世界,可是他们发现,自己眼前呈现的反而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抽象空间。因为人们可以自由地侮辱他人,而不用承担任何结果,不用感到任何耻辱,所以,游荡在赛博空间里的人们几乎带着某种激情为所欲为。‘怒火之战’?D?D污言秽语大杂烩?D?D充斥着各个讨论区,‘网络礼仪’被束之高阁。”马克?斯劳卡?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汪明杰,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71?这正是对现代网络科技具有两面性的真实写照。网络科技福利与网络技术风险的交替代谢已成常态,给网络犯罪治理带来一个逻辑悖论。既不能停止网络科技的探索与创新活动,又不能纵容网络科技的中立性原则陷入无节制的异化,更不能任其负面效应无限膨胀。网络科技的价值判断问题随之产生,妥当而适宜的价值判断立场与结论,直接决定未来网络时代的进程及发展景象。
    2网络科技的中立性及其异化风险。现代科技是人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工具。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与有效性,科技无法彻底实现改造的目标,科技也往往作为价值中立的工具被理性对待。在西方近现代的社会科学领域,价值中立原则占据重要的地位,倡导“实然”的认识立场与规范化的功能定位。在网络新时代,网络科技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进步结晶,从原初意义上显然具有中立性。“技术中立论”*早是由英国的福布斯在《征服自然》(1968年出版)一书中提出的:“技术专家在为他的技艺辩护时,只能说他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既不好也不坏。技术问题像科学问题一样,只承认解法正确与否;关于‘好’与‘坏’的价值判断只是在当这种解法应用于人类事物时才会提出来。”尽管网络科技探索的初衷是推动社会进步与提高社会服务,但是,应当区分技术本身与技术的应用服务功能,前者是客观化的范畴,后者是主观化的范畴。在主观化的过程中,由于摄入和掺杂复杂多变的外部因素等,网络科技的应用出现异化等负面效应,因而网络科技的中立地位受到一定的质疑和挑战。但是,中立性原则的实质是相对意义的“非此即彼”周晓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若干问题?南京社会科学,2011(6),不存在**的技术中立原则;否则,完全割裂认识与改造世界的一致性,无法为**与社会的规范化干预与介入提供合理的制度通道,违背改造社会的**目的。比如,在备受关注的“快播”案中,被告人有关“技术是中立”“技术是无罪”的辩解一度风靡网络,深得各方的认同与支持。然而,静态意义的“技术中立”一旦付诸应用层面,在主观化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异化现象,其一便是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技术“帮凶”孙道萃?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东方法学,2017(3)。换言之,当“技术中立”原则被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所“绑架”时,刑法介入具有合法性与必要性。吕本富?技术和法律的轨道不是平行线?D?D在“快播”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中国信息
    目录
    中国网络犯罪研究的轨迹探寻 王熠珏 热点与展望:我国网络犯罪问题研究的动态分析——基于近二十年间CNKI数据库的文献计量分析 刘军 王志鹏 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理念与逻辑展开 孙道萃 互联网犯罪的跨境趋势 门美子 网络违法行为的规制与惩罚 时延安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的讨论 储陈城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陈宝贵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对象 陈梦寻 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路径分析 任彦君 规范维护视角下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胡宗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分析与刑法规范调适——基于100个司法判例的实证考察 周立波 《刑法》与《网络**法》的衔接——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切入 周光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刑事责任——兼论刑事责任与非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 敬力嘉 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管理义务及刑事责任的边界——从“快播案”判决及相关评论切入皮勇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罪中的“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赖早兴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理解与适用 张尹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 雷续 互联网医药中的犯罪问题研究 张爱艳 英国网络欺凌的刑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王波 网络犯罪证明简化论 刘品新 电子数据证据评价问题研究 罗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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