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的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要创新,也是《民法典》在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大亮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和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依法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如果说保护财产利益旨在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存在。这种存在是主体得以从事社会活动的前提。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基本、*重要的权利,在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众多权利和利益中,人格利益处于*高的位阶。
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是维护人格尊严。人格权编的立法目的在于“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 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载《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8日。]每一项具体人格权都彰显了人格尊严的价值,一般人格权更是以人格尊严作为基本内容,各种新型人格利益也同样以人格尊严作为评判的标准。因此,保护人格权和维护人格尊严成为人格权编根本的立法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体系安排与制度设计,无不彰显着保护人格权与维护格尊严的理念,二者互相作用,共同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奠定了价值基础,提供了方向指引。
人格权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们党“以人民为**”这一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初心,也是新时代的奋斗目标。2004年,《宪法》修改**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使其成为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也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此次民法典编纂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正是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的生动体现。
第二,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中国经历了几千年漫长的封建社会,具有悠久的封建专制传统,曾一度漠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应当享有的尊严。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从54年宪法开始,数部《宪法》都确认了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以至于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维护在民法上一直付之阙如。甚至在“文革”期间,造反派将许多受害人“戴高帽”“架飞机”“剃阴阳头”以及在受害人脸上涂墨等严重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冤狱遍于全国,屠夫弹冠相庆”,成为人格尊严饱受侵害的真实写照。正是基于对“文革”期间造反派严重侵害人格权暴行的反思,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人身权,**次广泛确认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以此作为依据,**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开始进入法院,司法实践也成为推进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力量,并裁判了大量人格权的案件,制定了许多关于人格权的司法解释。这些立法与司法实践极大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为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Maslow)曾经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即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还尚未满足时,对隐私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诉求会相对较少,而当人的生存需要基本满足之后,对文化和精神的需要将越来越强烈,[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52-61页。]马斯洛把这种心理需要归纳为自尊需要。[ [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2页。]在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愿景即将实现。在基本温饱得到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就会有更高水平的精神生活追求,从而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体面的生活。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既包括了物质层面的丰衣足食、住有所居,也包括了精神层面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正因如此,“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载《人民日报》2018年08月28日。]这也构成了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
第四,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现实需求的必然要求。21世纪是科技和信息爆炸的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改变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