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政策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1996]25号
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快基础教育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我国设置并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经研究,批准你单位进行试点。现将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试点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特别是结合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的实践,根据基础教育事业对高层次教育人才的需要开展工作。
试点工作应贯彻以下几项原则。
(一)试点工作要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在总结现有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基础教育教学、管理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注意改变现行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尚存在的偏重学术研究、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加强能力培养,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高层次教育基础人才的新型教育学研究生教育模式。
(二)试点工作应在充实现有教育学科研究生教育的同时,开辟新的培养途径,拓展培养渠道,并根据师范院校自身的特点和培养任务,在招生中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逐步实现师范院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为主的目标,以满足我国基础教育补充高层次教学、管理人才和提高现有队伍水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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