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文书的概念与特点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办理诉讼案件和某些非诉讼案件中依法发布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1 )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但又不限于这三个机关,其他如监狱、公证处、仲裁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律师等制作的有关文书也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如减刑意见书等。
(2 )法律文书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如起诉书、判决书等都是直接为诉讼活动服务的,但还有一部分法律文书不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或者说它的直接目的不是顺利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如公证文书等。
(3 )法律文书一般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体现着**意志与**权力,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上述效力,对于公证文书、律师文书等来说,它们或者具备上述效力的一部分,或者完全不具备上述效力。
实践中,与法律文书相似的、易混淆的概念还有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等。司法文书与诉讼文书的意义其实是一样的,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公文,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与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法律文书不仅包括上述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发布的各类公文,而且包括其他特定组织和个人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相关文书,如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律师制作的诉状等。由此可见,法律文书是比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更大的一个概念,前者包括后两者,但又不止于后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