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中所引墓志例句一般情况下字词不加任何改动,维持原文。如需改动时,另加说明;标点有误时,则直接更改,不附说明。
二、直接引用的墓志例句绝大部分录自《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个别例句录自《新中国出土墓志》、《唐代墓志汇编附考》等。为便于读者核查,书中标记录文出处时,《唐代墓志汇编》省作《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省作《续》。
三、每节内所释词语、所校误例,均按词、句所在墓志的年号顺序排列。所释词语,只标明墓志例句的出处,其他例证不一一标注;所校字词,也只标明该例出处。
四、为读者核查检索方便,墓志的年号顺序依据《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之体例、以志主落葬日期先后为序,并不加改动。若墓志年号缺失,缺失年号用口代替。如《慈润寺故大明歆律师支提塔记》,志文中未刊刻年号,故作贞观口年《慈润寺故大明歆律师支提
塔记》。
五、录自《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新中国出土墓志》、《唐代墓志汇编附考》的墓志,墓志题名一律使用简称,例如:《大唐故秘书省司赵意府君之墓志》省作《赵意墓志》;《大唐故仇君夫人袁氏墓铭并序》省作“仇道夫人袁氏墓铭”(夫人或依题名作妻);显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