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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研究第1辑-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THE REGULATION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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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研究第1辑-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THE REGULATION JOURNAL)

  • 作者:博蔚冈 宋华琳 傅蔚冈 宋华琳
  • 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 ISBN:9787543214569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88
  •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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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规制研究》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主办的一份学术专集,本专集将以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市场,或公权与私权,或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 本期的主题研讨是“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转型是这个时代的主题,已经被无数的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所讨论过。那么,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性规制具有什么样的特点?主题研讨栏目中的七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
    文章节选
    五、权力配置
    (一)“九龙治水”问题
    构建一个科学的监管体系,除需要科学选择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及其内部治理结构外,还需要有一套合理的监管权力配置机制。监管权过于分散是中国政府监管机构设置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相关产业的监管权被分割给不同监管机构
    受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部门按产业分工精细设置的影响,中国经济性监管机构的设置多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按产业设立监管机构,由它们分别对本产业行使监管权。比如,能源领域,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水力等各自为政,彼此分割;交通领域,公路和水路、民航、铁路、城市客运分属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铁道部和建设部监管;金融领域,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国鼎立”;而电信业的监管权则被分割给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电总局,等等。
    分业监管的优点在于;监管机构对其权限内的产业有丰富的经济技术与专门技能,可以保证监管机构做出更好的决策。缺点在于:这种方法重复雇用具有两个甚至多个产业所需的共同技能的工作人员,导致监管的低效率,无法形成监管的规模效应;而且,这种方法增加了监管机构被单一利益集团,特别是它所监管的企业俘获的可能性;[1]更重要的是,这种方法使得彼此有内在联系的领域或者产业被人为地分割的不同的监管机构,容易造成这些产业监管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尤其在可以相互替代的领域,如交通、能源、金融、电信领域,会造成全盘规划产业政策的困难,不利于形成相关产业的替代竞争机制。
    目录
    编者按语
    主题研讨: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性规制
    混合型规制:当代中国药品**规制的机制分析
    分散抑或合并——论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
    规制**中对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以谢弗林判例为**的考察
    中国政府监管机构构建中的缺失与前瞻性思考
    危机时刻与规制变迁——公共议程的设定与美国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形成史
    环境**下行政法任务的变迁

    评论
    规制是如何失灵的?
    土壤污染治理与杀虫剂规制——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规制实施者的多样性 ——兼评公共强制论

    书评
    去粗取精:布雷耶法官对规制的评论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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