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就业
32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能提供哪些政策扶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政策支持:
(工)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工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工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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