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死刑程序控制的基本理论
**节 程序法的功能与死刑控制
一、程序法的功能
根据汉语词典,所谓“功能”,即事物的功效和作用。①或者说,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和效能。②在哲学范畴中,功能是指事物作用于他事物的能力。功能与作用从不同角度来表述同一过程,就事物本身而言,是指它具有什么能力;就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而言,是指它具有什么作用。作用正是功能在事物相互影响中的表现。一事物的功能总是在与环境的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所以,也可以把系统对环境的作用称为系统的功能。③无论是一个事物、一种方法,还是一个系统,其功能总是通过对他事物的作用表现出来。如果对他事物能够产生作用,就具有功能;反之,则没有功能。
程序法的功能,是在其与实���法的相互关系中,通过对实体法的作用表现出来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程序既具有工具性,又具有形式性。④无论是作为作用于目的的手段,还是作为作用于内容的形式,程序法对于实体法而言,其功能是显而易见的。
……